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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
——以酉阳直隶州为例

2012-11-06李良品谭杰容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保甲直隶士绅

李良品,谭杰容

(1.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2.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00074)

□西南民族文化研究

论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
——以酉阳直隶州为例

李良品1,谭杰容2

(1.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2.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湖北 武汉 400074)

团练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由 “政不下县”向 “政权下乡”过渡的一种制度。酉阳直隶州团练兴起的原因有二:一是镇压农民起义,二是补充政府军事力量。酉阳直隶州团练制度包括组织制度、军事制度、后勤制度和奖赏制度。团保合一体制、官吏掌控权力和士绅积极参政,均是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互动与博弈的集中体现。

清末;酉阳;团练制度;乡村社会

孙鼎臣据 《周礼》称:“今之团练乡兵,其遗意也。 聚则为兵, 散则为农。”[1](P1)团练是一种基层社会具有自卫性质的军事组织,其兵力主要是民壮、乡兵、民兵、乡勇、乡练等,从民间招募。团练制度是清朝后期的地方民兵制度,在乡间的民兵称乡兵。清代团练源于19世纪初嘉庆年间的白莲教起义。当时八旗、绿营严重腐化,扰民有余,御敌不足。合州知州龚景瀚上 《坚壁清野并招抚议》,建议设置团练乡勇,令地方士绅训练乡勇,清查保甲,坚壁清野,地方自保,这个奏议后来被实施与推广。团练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由“政不下县”向 “政权下乡”过渡的一种制度,是清末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互动与博弈的集中体现。这里的酉阳直隶州包括今重庆市酉阳县、秀山县、黔江区及彭水县,因有关团练活动内容的文献记载不多,故未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这里拟就清末酉阳直隶州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 酉阳直隶州团练的兴起

团练所辖团丁在清代官书或方志中又称为乡兵、乡勇。作为清朝政府利用士绅建立起来的地方武装,团练成为清王朝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的主要工具。对于酉阳直隶州创办团练的相关情况, 《酉阳直隶州总志·武备志二》说得十分明白:“咸丰二年 (1852)秋,致仕福建邵武营参将、原任酉阳游击李万春奉檄来州督办团务,绪粗就而李以事去。三年 (1853),署州牧凌树棠乃实力举行之,分州治为四路,设团总四人,令各举所知以为之副。备造年貌户口清册,呈存档案,随饬各制应用旗帜、器械,雇娴习武艺者教之,坐作击刺。至四年 (1854)春,各路团于是乎整齐云。咸丰九年 (1859)秋,署州牧余滁廷莅任,查点东路共七十团,西路四十团,南路三十团,北路三十团,四路统计, 编联一百七十团。”[2](P270)那么, 清末酉阳直隶州团练为何兴起与盛行?

(一)镇压农民起义

《酉阳直隶州总志》 载: “自嘉庆初, 达州(今四川省达州市)教匪滋事,扰及全川,经督宪勒奏请,分段办理团练,派委道、府、州、县等官总理其事,佐杂各员佐之,得旨允行。于是民皆习于战斗,据险守隘,与贼相持。贼卤掠无所得,旋且穷蹙,饥疲以尽,此团练之明效也。”这里交代了嘉庆年间创办团练的时间、原因 (教匪滋事,扰及全川)、创办程序及过程、团练的做法,尤其是充分肯定了团练在镇压白莲教起义过程中的显著成效。 《清史稿》云: “嘉庆间,平川楚教匪,乡兵之功始著。”[3]当时,为了镇压白莲教起义,清政府开始动员和利用地方武装,号召办 “团练”,实行武装自卫。嘉庆五年 (1800),办团练者渐众,四川等地团练相继兴起,并成为镇压白莲教起义、实行基层社会控制的一种有力组织。但白莲教起义被镇压之后, 团练相继面临被裁撤的命运[4](P13)。

咸丰初年,洪秀全领导的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清政府采用嘉庆年间依靠地方武装团练镇压白莲教起义的办法,奖励各地举办团练,以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团练因此再次盛行。咸丰三年 (1853)三月初六日,清政府颁布了办团上谕,命令 “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要求各地 “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对于接近农民起义的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统兵大臣即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对于那些籍端科派、勒捐等弊的地方官, “即著该督抚严参”[5](P344)。

翻检史籍,我们就会知道,当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轰轰烈烈进行之时,清政府因绿营经制兵相继腐败,加之府库空虚,财源枯竭,筹饷募兵,无所措手。这样,咸丰皇帝不得不下令各地普遍兴办团练以自保。 《酉阳直隶州总志》载:“自嘉庆初元白莲教匪之乱,民间为贼蹂躏者,始则奔避之不遑,继则结团以自守,又继而约团以进攻。于是贼之所至,不畏兵而畏民,民亦实能出死力与之抗。诚以各卫其父兄子弟,各保其庐舍村坊,势不能不成城而起也。”[2](P275)这样可 “以本地之民守本地之险”,最终达到 “斯临敌制胜,上可寄官府爪牙之任, 下可保斯民身家之安”[2](P275)的目的。 酉阳直隶州的团练是在 “松匪猖獗,助剿吃紧”的情况下建立的。据史志载,咸丰十年 (1860),“松桃厅猫猫山之乱,总办毛公震寿来州督兵防剿,州牧余暨秀山刘令钟琼各率团众赴之。大小数十战,皆奋勇争先”[2](P272)。由此可见, 当时的团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乡兵,而是一种具有政治、军事双重职能的地方统治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团练成为清政府镇压农民起义的打手。

(二)补充政府军事力量

清政府入主北京之后,由于镇压人民、维护统治的八旗、绿营经制兵相继腐败,清王朝被迫下令各地普遍兴办团练以自保。团练成为清王朝镇压太平天国的重要补充力量。王应孚在 《团练论上》中说:“夫团练之民,即国家养之为兵。军中募之为勇者也。然用之兵勇则怯者,用之团练则强,用之兵勇则骄者。用之团练则谨,以之御外侮。则不能入, 以之弭内患。”[6](P7)至咸丰后期, 酉阳州设置团练十分广泛,详细情况如下表1。

表1 酉阳直隶州团练设置一览表[2](P272)

对于清末的各地办团练一事,朱孙诒在 《团练说》中提出了五种担忧:“一患经费难以持久。二患恃众恐其横行。三患有事未必可靠。四患官民难免纷扰。五患伏莽未能悉除。”他对五种担忧还作了具体阐述[7](P12)。 清末时期的酉阳直隶州及州属各县,经济落后,举办团练十分困难。酉阳州牧王鳞飞认为:“富民怕出钱,贫民怕出力,游民怕不便为非”,故而推诿不齐心,导致 “团练多不易办”;“团首不得其人,应出丁而己不肯出,应捐资而己不肯捐,甚且借端勒派”,导致 “办团练多不易成”; “到处有贼,到处防剿”且 “与贼逼近,隘口又多”,导致 “团练又万不能不办”;“无技艺,又无纪律”的 “百姓久享升平,素未见过阵仗”而贼锋凶猛,导致 “办团尤必须练丁”;外人 “不能久住”且 “毫无顾盼”“甚至贼将来则估加口粮,贼已来则暗为向导”,导致 “练丁断不可招外人”;“身无缚鸡之力”而 “不忍劳其筋骨”,导致 “团丁无人不可练”[2](P273-274)。 在举步维艰的情况下, 仍然要办团练,就其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各地官员不得违背清朝统治者的旨意;其二是当时农民起义形势十分严峻;其三是各地士绅想借此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武装。

二 酉阳直隶州团练制度的内容

团练的基本职责是巡察稽查、侦探向导、催捐收租、协助战守等,其职能与保甲制度有相通之处。它的最大特点是团与团之间还要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必要时协助官军作战守城。但是,为加强对地方团练的控制,清政府将云南昭通地方官夏廷楫 《摘录乡守辑要》作为团练的掌控纲领,其基本要义有 “齐心”、 “约束”、 “筑堡”、 “保甲”、 “教习” 、 “守御” 、 “防间” 、 “镇静” 、 “查察” 、 “和好”、“埋伏”和 “号令”等。有关文献表明,酉阳直隶州境内的团练制度与全国其他地方大同小异。

(一)组织制度

从咸丰时期大办团练时的情况来看,团练组织的领导体制为三级体制。第一级是清朝地方政府各省按察使和各道道员兼任的督办团练衔的一批高级官僚,这是团练领导体制名义上最高一级的领导者。同时,清政府还任命了一批帮办团练大臣,“以专责成”,这些帮办团练大臣才是真正最高一级的领导者。第二级是各地知府、直隶州知州,他们兼办团练事务。如果确因地域辽阔,按察使及道员不敷分辖,则添设三四品官员分督团练。各县知县虽未兼任什么办团练事务的职衔,但基本上都是团练事务的实际办理人。第三级是各乡团总。当时的团练组织,上设团总、团长、团正,层层相隶;下有练勇、团丁和保甲编民,构成队伍。如酉阳州于咸丰二年 (1852)秋,致仕福建邵武营参将、原任酉阳游击李万春奉檄到酉阳州督办团务,不久因事离职。三年 (1853),在署州牧凌树棠的积极督办下,将酉阳州城分为四路,设团总四人,令各举所知以为副团总。咸丰九年 (1859)州牧余滁廷莅任,查点东路共七十团,西路四十团,南路三十团,北路三十团,四路统计,编联一百七十团。后略有变化,达到大小二百二十九团。每团团首一名,副团视团之大小,或一名或二三名,分任训练诸事, 而统摄于本路团总[2](P273)。

(二)军事制度

1.装备建设。在当时主要是指旗帜、号褂和器械等项。在光绪 《黔江县志》中有 “先后协团绅置造天地风云旗四首,守望相助旗四首,五色方旗五首,青红黑白尖角小旗八首,团练公局大旗一首,红羽毛小旗四首,正字红羽毛旗一首,署字大旗一首;大知方褂五件,小知方褂二十七件,兰布号褂八十件;梭标十五柄,大刀十柄,铁叉十四柄,火枪四十杆;兰布九龙带十九条,矛杆子四十根,铁抓一柄,红棹围一幅,皮鼓一面,铜锣二面,铜号一杆”[8](P60-63)等内容, 说明旗帜、 号褂和器械等是团练最基本的装备要求。至于其他装备如刀矛、火枪等,在光绪 《黔江县志》的 《团练章程》中也有一定的交代。

2.军事训练。据 《四川省志·军事志》载,咸丰、道光年间的团练训练分为团丁训练和练丁训练两种。团丁训练由每团所设公局进行,具体方法是:每牌选壮丁两名,或农闲、或冬季集中于公所训练,每期1至2个月,每天下午训练4小时,平时由牌头利用农闲进行操练,每月全团会演1次。练丁训练时间为每年农历十、冬、腊、正4个月,由各乡镇派练丁赴局轮训。练丁由各练正率领,一日三操,操练枪炮刀叉。要求练识、练心、练胆、练身、练手、练足、练耳、练目等八练,并教以忠义, 严申戒律[9](P487)。 光绪 《黔江县志》 中也有类似规定:“每届冬令,按月操演二、三次,以期号令齐一, 耳目熟识”。[8](P62)在酉阳直隶州, 团练的训练方法一般是 “先练族,后练团”。练勇早晚在家操演,如果筹有经费,“由团绅富户相劝给发”。一般来说,军事训练由本乡团练分局或县城总局拣练勇中技艺出众者与军营出身的武弁为教习或 “团练总局延师教习”。此外,团练中还有所谓“月操”等规定,团练的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军技和纪律教育两个方面。通过这些纪律教育和规约,将团丁、练勇严格地控制起来,使之适合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三)后勤制度

后勤制度的重点是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主要是关于服装、武器等装备上的简单要求,但它没有属于自己的后勤组织。团练虽然散漫,但它处处可设,人数很多,所以每一支团练武装组织一经建立,就需要筹措活动经费和日常开支费用。因而,团练的经费来源是其后勤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团练不是国家的经制兵,也不是正规部队,因此,清政府是不拨给经费的,一切经费都要靠自身筹集。“团练无薪水,团丁无口粮,则经费无难持久矣”[7](P12)。对于团练的经费和粮食问题,《黔江县志》中有 “每遇练期,团丁裹粮从事,无需摊派分文。所有传唤些小口食,由团绅富户相劝给发, 无庸累及贫民”[8](P62)的内容。 可见, 团练经费的筹集随地随时、因人因事而异,筹集办法不外乎有几种:第一是团丁练勇自备;第二是随田亩附征;第三是设卡抽厘;第四是各种杂捐;第五是各种派款;第六是士绅捐输;第七是缴获钱粮器械作本团经费。从总的来讲,团练组织经费后来逐渐形成了 “兵饷自筹” 制度[10](P172)。

(四)奖赏制度

在酉阳直隶州邻近的万县,当时有一则 《万县县令冯卓怀 〈整齐团练,坚壁清野〉战守机宜》的文献,对团练之中的奖赏有明确规定,共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士绅富家出钱者的奖赏,“团内富家公派钱文存于团首,平时操练团丁有技艺渐熟者酌赏钱或二三十文或五六十文,用示鼓励”;其二是对临战奋勇当先者的奖赏,“其临战尤为当先出力者酌赏钱十千数十千不等”;其三是临战被贼戕害者或负伤者的奖赏,“团丁临战奋不顾身被贼戕害者即时备棺安理,事后酌赏钱二三十千文安其家室;被伤之丁,医药调护仍酌赏钱数千文,分别上中下三等伤痕, 伤重身故者加赏”[9](P492-493)。 在酉阳直隶州也有同样的记载:“咸丰十年,攻克松桃猫猫山,酉、秀绅团多奋勇先登,膺懋赏者甚众。十一年,发匪陷黔江,王牧率屯团兵勇克期恢复,贼遁据来凤,复移师东防,与楚军会剿,采境肃清。上功酉、秀、黔绅首勇丁,蒙保二百余人。”[2](P274)

三 团练制度下的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

从酉阳直隶州发展历史看,团练制度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全面性的团 (团练)保 (保甲)合一的制度。按照梁勇先生的看法,从设置目的、团费征集、百姓态度等方面看,团练制度不是地方社会的常态;但从负责各团内部的税费征收、纠纷调解、乡规民约等方面看,团练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11]。因此,清末团练制度虽然短暂,但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团练制度的兴起与发展,彻底改变了原有的中央政权——省级政权——府州县政权 (或土司政权)的三级体制,从而形成中央政权——省级政权——府州县政权——士绅阶层四级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讲,团练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由 “政不下县”向 “政权下乡”过渡的一种制度,是清末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互动与博弈的集中体现。

(一)团保合一体制

清末统治者将团练、积谷和保甲同列为 “地方应办事宜”,故认为实施团保合一体制是十分合适的。嘉庆年间,合州 (今重庆市合川区)刺史龚景瀚提出坚壁清野法。龚景瀚认为清朝经制军队 “本属有限,而腹里尤少”,同时 “兵勇多则粮饷广,粮饷广则转运难”。坚壁清野法强调保甲的团练功能,明确提出在 “清查保甲”基础之上组织团练[12]。之后,南充县令曾自柏在此基础上予以创新,曾公之办团方法被作为典型在四川全省推广,梁山县令方积在 “南充团练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团练章程, 其要义有四, 即 “操练乡兵”、 “修凿城池”、 “设法储粮”和 “广修山寨”[13]。这是一种以保甲为基础,使团练组织更加严密化、系统化的团保合一之法[14]。刘衡作巴县知县后, “以编联保甲, 与团练并行, 颇著实效”[15](P373)在四川省实行团保合一,其原因是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战事虽停,但由于地方官绅对团练依赖日深,各地团练不但没有削弱,反而不断加强,并将保甲与团练合并。光绪十二年 (1880)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制定了 “办理团保简明条约册”,其中规定:“各州县日办理保甲以清窃劫之源。有事则联络声气,远近相应。 即为团练,名曰团保。”[9](P486-487)据 《彭水概况》载:彭水兴办团练时, “每乡各举公正殷实士绅一二人为团总,乡之下为团,设团首,嗣称团正,再下为甲,设甲首,又下为牌,设牌长。层递节制,谓之乡团,与今之保甲制度甚相似也”[16](P38)。 对于这种 “团保合一” 举措, 《酉阳直隶州总志》云:“国朝惟就保甲约束,申明规制, 尤为简易。”[2](P270)光绪 《黔江县志·团练章程》开宗明义,说得十分清楚: “团练之法,起于保甲。五家为比,即五人为伍。五比为闾,即五伍为两。四闾为族,即四两为卒。五族为党,即五卒为旅。无事则出入相友,有事则守望相助,故云寓团练于保甲之中。”其组织形式,在该 《团练章程》“人数宜齐也”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按十家牌户出一丁,听候团练。每届冬令,按月操演二、三次,以期号令齐一,耳目熟识。鳏寡孤独者听免,余年五十以下,十六以上概入团簿,不准玩匿,违者禀究。”[8](P61-62)黔江的 “团保合一” 之法, 不仅符合四川省 “办理团保简明条约册”的要求,而且反映了清末团练势力的迅速崛起,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 “稳定”和 “均衡”的统治秩序。伴随国家经制军队的日趋腐朽衰微,由团练发展而来的地方武装则逐步发展壮大,并渐次充当起主力国防军的角色[14]。总的来讲,清末统治者之所以把团练与保甲合二为一,是因为清政府企图消弭团练军事化对中央王朝的潜在威胁,消解地方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官吏掌控权力

在 《万县县令冯卓怀 〈整齐团练,坚壁清野〉战守机宜》 “择长”条规定:“各团首内推择公正晓事者充当,报明后,由本县发给印扎,以专责成, 而备传谕。”[9](P491)由此可见, 清末四川省内团练的权力掌握在州牧或县令手中。在酉阳直隶州,州牧王鳞飞基于 “皇上及各大宪轸恤民瘼,谆谆以保甲团练责成地方官实力举行”之念,因此,他认为 “地方官为国臣子,亦何尝不早夜讲求,冀有成效”,在不负朝廷命官职责的情况下,他从以下方面掌控权力[2](P270-275)。 第一, 设立团练总局,选择士绅管理。酉阳州在衙神祠设立团练总局,由公正绅士主持相关工作,对于士绅的选择,王鳞飞认为须 “慎选绅耆,无计较怨嫌,无侵渔小利,明智足以计事,公正足以服人者,乃举以为督”。彭水县则由各乡各举团总,团总由县 (令)给戳记一颗[17](P49)。 第二, 整饬团练。 如王鳞飞在作彭水县令时 “来摄州篆,甫下车,即以整饬团练为首务”,其具体举措是 “就现行成法而小变通之。团大者,或分作二三团,或四五团,各就连属地段,斟酌机宜”。第三,保甲户口造册。在对保甲户口造册清厘过程中,既要将 “绅士、团首姓名与练丁若干、所习何技一并造册”,还要在 “册内丁壮挑选练丁”,并明确规定 “凡游手及外来者不与焉”。第四,建立规条。王麟飞除了复刊 《摘录乡守辑要》一书之外,还制定规条, “并饬各团首,将前后所发各规条于会操时逐细与团众宣讲”,于是产生“人心自是鼓舞奋兴,不敢以团事为非切己之事”的非凡效果[2](P270-275)。

(三)士绅积极参政

咸丰同治年间由于政府军队的腐败,士绅有机会成为团练组织的军事领袖。清政府设法利用各地士绅去镇压太平军和其他起义军。团练组织尽管以州牧或县令为主导,但在日常管理和经费筹措等方面,不得不依靠基层社会的士绅来完成。

当时酉阳直隶州的士绅主要包括由外来客民(即汉人)和下层土民经过科考而跻身士绅阶层的人。咸同年间,士绅阶层积极响应朝廷号召,积极经营团练,在地方乡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权威。团练的兴起是地方新兴士绅阶层与国家互动的结果。一方面,国家通过 “团保合一”的形式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但由于原有的权力体系被打破,地方秩序失衡,势必导致士绅阶层趁机而起,获得发展空间。在同治 《酉阳直隶州总志》和光绪 《彭水县志》中均有州或县团练总局 “俱择城乡公正绅士主之”、“每乡各举公正殷实士绅一二人为团总”等记载,光绪 《黔江县志·团练章程》中多次提及士绅,如 “器械宜备”条有 “其殷实绅衿有自备火枪者,亦听”、“木栅宜设”条有 “所有灯油、水火,向富户凑给”、“民情宜和”条有 “故团练保护身家,富户宜努力捐助”、“技艺宜精”条针对 “乡间有愿自备资斧入局学习者”提出 “必有身家团绅具保者方准”、“心迹宜明”条有 “所有传唤些小口食,由团绅富户相劝给发”等内容[8](P62-64)。从相关内容看,士绅出资担任团总,主持日常工作,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可以说,士绅阶层通过举办团练,在一定程度上攫取了乡村社会的支配权。光绪《彭水县志》所载内容也足以证明这一点:乡级团总由县令颁给戳记, “除民间一切诉讼不准干预外,其余团内公事准其随时盖戳具禀,以专责成。如有调遣,札知团总,转派团首,层层节制。团内遇有事故,团总传集团首,一呼即至,风雨无阻,不得托故推避,并宜和衷办理,不可各执己见。如团首及甲首、牌长、团丁等重违约束,准该团总具禀究惩, 或另举接当。”[17](P49)从酉阳直隶州的情况看,上层士绅主要负责地方团练的组织与筹款,担任州县一级的团总,他们主要由官族转化而来;乡村一级的团首主要由下层士绅 (通俗叫乡绅)通常担任,他们是乡村精英。

总之,清末团练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但这却是互动与博弈的结果。作为清政府来讲,无疑企盼通过团保合一体制,利用州县官吏掌控地方权力以期实现 “政权下乡”之目的;作为乡村社会的权威人士和领袖人物——士绅阶层,总是企盼在地方社会秩序失衡的情势下控制乡村社会,从中获取实利。由此可见,清末团练制度是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互动的集中体现,是乡村社会的代表——士绅阶层与最高统治阶级博弈的最终结果。

[1]孙鼎臣.论兵三[A].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兵政七.团练上[C].光绪思补楼本.

[2][清]王鳞飞.同治酉阳直隶州总志(点校本)[Z].成都:巴蜀书社,2009.

[3]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三).兵四[M].

[4]宋桂英.晚晴山东团练研究[D].浙江大学,2006.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三册)[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

[6]王应孚.团练论上[A].盛 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兵政七.团练上[C].光绪思补楼本.

[7]朱孙诒.团练说[A].盛 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兵政七.团练上[C].光绪思补楼本.

[8][清]张九章.黔江县志(卷三)[Z].光绪二十年(1894)刻本.

[9]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川省志军事志[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10]李良品等.重庆世居少数民族研究(苗族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1.

[11]梁 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J].中国农史,2010,(1).

[12]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A].附述.合州龚刺使坚壁清野并招抚议[C].道光六年(1826)京都琉璃厂刊本.

[13]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A].附述.梁山令方公筹练兵修寨四事[C].道光六年(1826)京都琉璃厂刊本.

[14]牛贯杰.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J].中国农史,2004,(4).

[15]闻君天.中国保甲制度[M].武汉:汉口白鹤印刷公司,民国二十二年(1933).

[16]柯仲生.彭水概况[Z].彭水县政府,民国二十九年(1940)铅印本.

[17]庄定域.光绪彭水县志(卷二)武备志[Z].光绪元年(1876)刻本.

Relationships between Rural Society and the Nation in the Local Militia System of Late Qing Dynasty——Taking for Example Youyang Zhili State

LI Liang-pin1,TAN Jie-rong2
(1.Socio-economic-cultural Research Center of Wujiang Valley,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8100;
2.School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Zhongnan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Hubei 400074,China)

Local militia system was a transitional system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from “political power restricted to the level of county”to“political power extended to township”.The local militia system of Youyang Zhili State was established for two reasons:suppressing farmers’uprising and supplementing governmental military force.The militia system of Youyang Zhili State was made up of organization system,military system,logistic system, and reward and penalty system.In these systems,militia and guarding worked together,officials controlled the power and the country gentlemen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politics,which intensively reflected the interaction and game i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rural society and the state under the system of local militia in late Qing Dynasty.

late Qing Dynasty;Youyang;local militia system;rural society

k252.719

A

1674-3652(2012)05-0001-06

2012-03-29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历史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11BMZ010)。

李良品,男,重庆石柱人,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谭杰容,女,重庆石柱人,主要从事民族历史文化研究;

[责任编辑:曾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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