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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布朗案看种族平等

2012-10-26■杨馗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杨 馗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判决中宣布,“在公立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没有立足之地”[1](P496)。这一判决意义重大,它不仅为全面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拉开了序幕,也为20世纪60年代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奠定了宪法基础,大法官里德甚至认为它“几乎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重要的判决”[2](P709)。然而,最高法院做出这一判决并非易事:一方面,它要违背一贯坚持的“遵从先例”的原则,推翻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Plessy v.Ferguson)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它还要准备迎接各州的强烈挑战——彼时全美50个州中有17个州强制实行种族隔离,4个州允许实行种族隔离[3](P42),在这些州中,种族隔离已经成为人们的“习俗、习惯、传统和生活方式”[4](P1572),废除隔离必然会遭到其坚决反对。显然,厘清最高法院勇于废除先例、面对各州挑战的原因对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重大案件的理解不可或缺。对此,目前国内学界的成果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发生发展的直接原因进行论述①,而没有从当时国际和美国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入手进行深入分析,有鉴于此,笔者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一、二战后种族平等的时代潮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二战后,种族平等逐渐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这不仅为美国国内种族隔离的废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际氛围,也成为推动最高法院追求种族平等的重要力量。

二战中,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法西斯国家大肆宣扬反犹主义、种族优越等反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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