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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以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

2012-10-26查慧园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评级江西省信用

■查慧园 刘 洋

担保机构作为沟通银行与企业信贷需求的链条与桥梁,其自身的营运状况向上影响到金融机构,向下影响到企业。识别运营良好的担保机构,并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关系到区域经济建设的良好运行与长远发展。本文就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进行探讨,以期对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金融支持问题有所完善。

一、江西省担保机构情况

近年来,随着担保体系的改善和担保资金的大幅增加,担保业的运行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也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整体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对于尚处于转轨阶段的信用担保业而言也存在一定问题。根据我们调查与工信部官方网站公布数据显示:江西省信用担保机构2010年数据与2009年相比数量有所增加,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显著,但仍存在资金少、规模小、风险大、担保实力偏弱等问题。

(一)担保机构实力增长

截至2010年底,江西省信用担保机构数量268户,其中2010年新增担保机构数量65户,增幅24.25%,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数量为22户,占总量的8.21%;同期,全国信用担保机构数量4817户,其中2010年新增担保机构数量-730户,增幅-15.15%,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数量为1770户,占总量的36.74%。江西省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共计117.4亿元,其中货币出资98.5亿元,货币出资占实收资本的83.90%;全国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共计3915亿元,其中货币出资3620亿元,货币出资占实收资本的92.46%。

江西省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占全国数量的5.56%,但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却仅占全国总额的3%,货币出资比例也未达全国平均水平。在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3号令)有关要求下,全国加强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明显减少。江西省共计478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规范整顿,经初步审核,35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审核条件,12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将退出担保行业,但目前江西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却呈现上升趋势,其所增加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水平有待考证。

(二)担保机构效应增长

江西省提供担保额518.9亿元,其中2010年新增贷款担保额215.6亿元,增幅41.55%;全国提供担保额15800亿元,其中2010年新增贷款担保额9794亿元,增幅61.99%。江西省受保企业数量2.2万户,其中2010年新增受保企业数量0.7万户,增幅31.72%;全国受保企业数量35万户,其中2010年新增受保企业数量22万户,增幅62.86%。江西省受保企业新增就业岗位18.8万个,新增销售收入415亿元;全国受保企业新增就业岗位209万个,新增销售收入2004亿元。

2010年江西省117.4亿元的担保资金只做到215.6亿元担保业务,担保放大不到2倍,而全国3915亿元的担保资金做到9794亿元担保业务,担保放大了2.5倍。江西省信用放大能力不及全国平均水平。江西省受保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占全国比例的9%,新增销售收入占全国比例的20.7%。可见,江西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社会效应。

(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贷款合作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表现出金融支持态势。亚洲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通过授信、发放贷款、组建投机基金等方式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但全国陆续爆出的担保机构丑闻,使多家银行不得不收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成为重要问题。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是解决贷款风险的有效举措之一,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缓冲器,对违约贷款承担较大责任,两者的合作内容包括担保放大倍数、贷款风险分担比例、贷款担保的合作流程、保证方式的约定、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约定等。银行不仅依赖担保机构分担风险,而且依赖担保机构拓展业务范围、缴存保证金存款。

鄱阳湖经济区建设中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但是部分中小民营担保机构的不规范经营,也让银行有所顾虑。许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更愿意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但江西省政策性担保机构仅占全省担保机构的46%。规范好中小民营担保机构,成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担保机构不同于一般受评企业,其机构信息搜集渠道窄致使许多民间评级机构很难准确评判担保机构的质量及信用状况。在担保行业引入相对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对银行、贷款企业、担保机构自身以及监管部门都是有益的。

(一)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的意义

信用是担保机构的经营之本,担保机构作用的实质是提升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程度,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评级体系对担保机构自身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

1.有利于银行方

研究发现,较低的信用等级对应着较高的违约率,而最高等级的违约率与最低等级的违约率相差了7.27个百分点。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而言,其核心的价值表现之一就是帮助银行了解担保机构的优劣,选择风险度可承受的担保机构作为贷款事项的风险分担人。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的担保放大倍数、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保证金等都可以将评级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银行可选择性地与级别高的担保机构合作,并给予级别高的评级机构以优惠待遇。

2.有利于贷款企业方

贷款企业想要获得贷款,寻找长期稳定的担保机构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信用评级的推出,使得融资企业能充分利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量化评判结果,选择资质优良的担保机构为其担保。选择一个资质优良的担保机构作为贷款企业长期合作方,充分利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度,促进融资的快速完成。

3.有利于担保机构

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代表着担保机构的综合实力,等级越高更能够获得需要担保企业的信赖,得到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担保机构不但可以通过信用等级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形成完备的资料档案,及时改善经营管理,同时还能够降低市场调研的成本,及时获取竞争对手的信用状况,调整商业策略,赢得竞争主动权。

4.有利于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对中小担保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时,可以将第三方信用评级数据作为科学管理的参考和依据。一方面,可以使监管部门缓解不能去实地全面、客观考察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使监管部门减少日常、繁琐的管理工作,对重点方面进行事前的监管与调控。

(二)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的紧迫性

近年来,信用担保在江西省也引起政府及社会的高度重视,缓解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但由于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担保机构发展缓慢。加之担保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水平逐渐下滑以及近来担保业行业丑闻频现,促使担保机构急需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

1.银行政策对担保贷款收紧

近年来,大多数中小企业感到融资成本加大,融资顾问费增加。许多银行都采取收紧银担合作,部分银行让贷款客户提前还贷。一些企业担心还款后不给续贷,故意拖着不还,担保机构受到银行与企业的双面夹击,代偿可能性增加。担保公司的经营成败很大一部分取决于银行的信贷政策,而当前担保公司由于银行政策收紧导致资金链紧张,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很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对风险进行预警。

2.担保机构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

担保业一直属于高风险低收入行业,担保业务保费率偏低,收益不能有效覆盖风险,该种行业性质导致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投机行为泛滥。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受到政府部门干预,风险由国家承担,运营上不够科学规范;盈利性担保机构追求高收益,操作程序不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开展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造成担保机构资金链断裂现象。经营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规范,都有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3.担保行业丑闻频现

2012年初,担保业颇具影响力的担保机构华鼎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陈奕标失踪,华鼎公司的资金链紧张陷入崩盘的困局。事后多家媒体对此事作出报道:“在此之前,华鼎担保与多家银行曾有合作,注册资金7.6亿元,在保余额29亿元左右,但已经垫付的资金多达5亿至6亿元,流动资金仅为1亿至2亿元。”华鼎担保事件并非个例,2011年,全国出现了河南、福建、江苏、广东、北京等一系列担保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给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银行也加大力度整治与不规范担保机构合作的项目,担保行业的内部运营情况令人担忧。

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大量中小企业贷款都需要通过担保机构提升融资的可获得性。因此,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它直接关系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金融支持的关键问题就是确保资金链的良性运转,而担保机构作为保驾护航的舵手也急需标准化和规范化。鉴于担保行业现状,我们认为在规范担保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的同时,要做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企业信用评级的接轨工作,完善监管机制与法律,创造一个和谐的评级环境。

(一)规范担保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

担保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并不是独立的评级系统,嵌入国家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分支,是在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所建立担保机构评级体系。只有规范了严密、合理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有效、客观、公正。其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担保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

整个系统是个并行的循环体,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环节:(1)债务企业、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将日常的信用数据报送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该数据库申请查询所需信用信息;(2)担保机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申请查询信用信息并向数据库提出异议申请;(3)征信机构将日常信息数据反馈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该数据库信息生成各类信用报告给债务企业、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担保机构;(4)债务企业、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担保机构日常信用信息定期反馈给征信机构;(5)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行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等级设置可以采用最原始的九级分类,可采用信用金字塔的形式表示,信用等级越高,信用越好(如图2所示,越处于金字塔的底端,所占面积越大,信用等级越高)。也可在每一个信用级别上加“+ ”、“- ”或 1、2、3等符号进行更详尽的区分。

图2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金字塔

由于担保机构属于中间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分析内容由一般信用评级的个体评级增加为个体与关联方综合评级。具体指标如图3:

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内容侧重在风险防范能力与偿债支付能力上,考查的内容重点放在担保公司是否建立担保项目的审、保、偿分离制度,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担保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等;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的建立健全;对被担保企业信用档案的管控措施;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对担保责任的分担比例;公司的跟踪测评系统的有效性以及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等。而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程度影响到担保公司代偿率的高低,因此,在评级过程对于担保公司信用等级结果的影响也最大。

(二)确保担保机构第三方信用评级与企业信用评级的稳步接轨

在现有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增加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分支,必定会有一个逐步过渡阶段,从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运行良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保证评级数据客观公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不能取代对主要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应意识到贷款的主要资信评级对象为债务人,其次为担保人;第二,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与债务人评级结果捆绑评定债务发放风险系数,不再以债务人独立评级结果作为发放贷款的唯一标准;第三,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检验系统,区分担保机构业务单位违约与担保机构违约两个层次建立相应的违约模型,并逐步提高可操作性;第四,对暂时不能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的区域,应放开地域管辖限制,允许有资质技术的跨区域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定,促使评级业的有效竞争;第五,逐步改善担保机构评级制度,由单评级制度逐步过渡到双评级制度,即政府评级与商业评级同时进行,评级结果相差在一个等级内可取,形成制衡。

图3 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分析内容

(三)加快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的立法保障

经过多年的运作,我国针对评级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地方法规,但失信现象仍时有发生。多数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局限于部门规章、文件,只适用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的限定,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权威。其法律法规分布也较为分散,而且多为企业评级、银行评级、保险公司评级、证券评级、个人资信评级等,对于专门针对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我国为了保障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建立良好的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法律环境刻不容缓。第一,应当尽快借鉴外国成熟制度和经验,将担保业信用评级内容纳入我国信用评级体系范畴,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明确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基本规则。第二,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运行法规,针对不同种类的、不同区域的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定义、评级资格、评级对象以及其他具体监管制度和违规处罚条款,对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可持续运营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以促进评级行业对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四)建立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的监管机制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担保行业与评级行业的监管机构,对担保行业与评级行业的监管都分散在各个体系中。为了保证担保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可从以下方面强化监管机制:第一,考虑扩充金融监管模式,单独设立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或信用监管委员会。第二,在目前监管体系下,将担保行业信用评级体系的监管专设在某一监管部门,增加考核机制,向具备担保业信用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发放担保业信用评级许可证。这种机制的形成必须审慎考虑监管部门的设立方式,尽可能避免监管部门间的权力重叠现象。第三,在目前监管体系下,监管部门规范评级报告格式,直接使用评级报告。总之,无论采取哪种监管改革机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担保业信用评级公正、公平、科学的监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后续担保的权益。

(五)创建和谐的信用评级环境

和谐的信用评级环境使担保机构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有了健康运行的保障。从宏观层面上看,一方面,我们应从国家政策层面保障信用经济的有序运行,严厉打击信用经济犯罪现象;另一方面,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发展壮大征信行业的市场并推行政策利好以信用等级参照标准。从微观层面看,第一,应逐步扩大具备担保机构评级资格的征信机构的知名度,树立典型的优质担保业评级机构;第二,应设置合理的征信行业的从业门槛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提升征信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三,应逐步改善征信行业风险测控模型,加大征信行业创新力度,建立安全有效的新机制。此外,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程度、政府支持的性质和程度、银行及关联方的支持程度对于担保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级过程具有不可忽视的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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