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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表达性原则”的辩证解读*

2012-10-24刘龙根胡开宝

外语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意义语言

刘龙根 胡开宝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 200240)

“可表达性原则”的辩证解读*

刘龙根 胡开宝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 200240)

基于对塞尔提出的可表达性原则的不同理解,语言哲学界对之历来褒贬不一。若是以“言者可表达性”理解该原则中的可表达性,其结果也许违背塞尔提出此原则的初衷——为将言语行为研究认同为语句意义研究奠定基础。但是,辩证地探究“可表达性原则”,分析“意谓”、“表达”以及“可表达性之限度”等概念,借鉴语言哲学界关于言语交际研究的新成果,这一原则似乎唯有解读为“凡可意谓者皆可基于相关语境而言表”,方可得以维持。

可表达性原则;可表达性的限度;意谓;语境

1 引言

所谓“可表达性原则”,即“凡可意谓皆可言表”,可视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石。借助于这一原则,塞尔将成功施行言语行为的规则认同于使用相应语言表达式的规则,旨在聚焦于显性言语行为的理论探究,进而将其语言哲学局限于对字面意义表达式的研究。籍此,塞尔既能够受惠于西方哲学之语言转向,专注于语言分析以澄清哲学问题,又能探讨像“意谓”这种已为语言转向所抛弃的实体。当然,这种鱼和熊掌兼得的企图是否成功,学界的看法不尽相同。实际上,对“可表达性原则”本身的理解与评价,学者们也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可表达性原则对语言与思维关系这一千年老题做出明确的解答,这一原则还可读解为语言转向之后语言哲学范式的一种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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