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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第5版通用复分表的修订特色

2012-10-23王文联

图书馆学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中图法总论分类法

王文联

(南京工程学院图书馆,江苏 南京 211167)

1 引言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学科、新技术、新主题概念不断涌现,国内外分类检索语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结合当今的电子网络环境,第5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历经4年修订,已于2010年9月正式出版。分类法的修订是在持续性管理和维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学术性、技术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工具性、标准性兼备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纵观《中图法》第5版针对第4版较大幅度的修订,对于通用复分表而言,主要是兼顾主表做出了一些调整及补充。

2 5版《中图法》通用复分表的修订

5版《中图法》对8个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修订,幅度较大的有:一、总论复分表,二、世界地区表,五、中国时代表;微调的有:三、中国地区表,四、国际时代表,六、世界种族与民族表,七、中国民族表。特别是表八,在通用时间、地点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和人员表,这样加强了《中图法》主表和附表的融合度,充分补充和完善共性复分的新主题概念,通过主表类目注释解决附表连续复分的使用问题,提高了结构体系的逻辑系统性和等级系统性。[1]

表1 《中国法》第5版通用复分表修订情况统计

3 5版《中图法》通用复分表修订特色

3.1 第5版《中图法》通用复分表修订统计

为更好地剖析《中图法》第5版通用复分表的修订情况,笔者统计如下(见表1)。[2]

3.2 修订的内容和技术方法

表1显示,5版《中图法》通用复分表修订的内容包括更新术语、增改注释、适度扩充、订正错误。修订的技术方法主要有:①增补新类目:利用原版的空号或运用各种扩号法为各种新学科、新主题增加、补充新的类目,原则不占用原有类号。②修订类目、类名(含修订专用复分表),包括扩展或缩小原类目的外延和使用范围,规范类名的用语,确定使用类名涵义。③修改增加或删除指示性注释:它又称居中,是对某类目或某组类目文献信息的归类范围、分类深度(即类目复分、仿分、组配方法的规定)、特殊类型文献分类的规定起指示性说明作用,说明类目涵义或类目间关系,不用来类分文献信息。④修改增加或删除沿革注释:沿革注释是反映新旧版分类法类号、类目之间的变动情况,帮助分类员了解类名涵义的变化和增减、类目变更的去向和来源,确保分类工作的延续性。[3]⑤停用或删除类目:停用陈旧或错误类目,类名、类号暂时保留在本版分类表中原有位置,用“{}”标识,并用沿革注释说明类目停用或类名修改的去向,当修订新版需要时再重新分配启用;彻底删除旧版中已停用的类目。⑥新增复分标记:在一些类目无直接复分注释而又需复分的类名后增加相应标记,其目的是为了增强类目复分助记性、降低复分难度,标记符分别对应为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与《中国分类主题词表》主题词对应类号的复分标记一致,主要是区分8个通用复分表、专类复分表或仿分的标记)。[4]⑦修改类号:包括类级、类号或排版中的字体、字号等错误,修改使用频率过低的类号合并到上位类以缩短类号的长度,紧凑类表结构体系。⑧新补类目反向参照:对某些类目的参见项注释设置反向参见,即互为参见,修改盲目参照的参见注释,补充说明互为参见注释的内容及其分别所居分类表的位置。

4 5版《中图法》通用复分表之不足

通用复分表改造条目共达384个,其中指示性注释140个、增补类目98个、沿革注释57个、修改类目56个、参见项注释14个、停用或删除类目9个、增加复分标记7个、修改类级(号)3个,如果不包括新增的环境、人员表68个,则是316个。尽管5版改造的幅度比4版要大,在科学性、实用性上提高了文献信息的时代感,但仍有少数类目的设置和修改缺乏规范性和严谨的历史考证。

4.1 主表中个别类目引用了“总论复分表”中个别类号和类名,但不一致

例:D219党章学习参考资料 党章教材等入此。“参考资料”属总论复分表中“-67”,“教材”属“-43”,这里把二者同归入一个类号显然主表和附表不一致,且总论复分表中已有此概念。建议改为,“党章学习参考资料”入D21-67、“党章教材”入 D21-43,同样“D229、D239、D291.9、D292.9···参考资料”,也可改为“D22-67”、“D23-67”、“D291-67”、“D292-67”,删除“D219、D229、D239、D291.9、D292.9”类目。这样可简化类表体系,达到主表和附表的统一。

例:“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依总论复分表分”中,“G40-03教育科学研究”、“G40-032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论”、“G40-034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类目,一是主表中凡涉及某一学科“比较研究”、“工作方法”的内容都应归入总论复分表“-03”、“-3”,或归入“03”上位类、“-3”的下位类;二是“G40-03、G40-05、G40-06”和总论复分表重复,且总论复分表“-3”的下位类有许多类目可以细分。所以整个G40类目比较混乱,既然依总论复分表分,G40中的列类就可以根据总论复分表有选择地列类,避免重复列类。

建议凡主表中使用总论复分表的类名时,应弱化主表类名,保持类号一致,因为总论复分表适用于任何一级类目,从而使二者内容和形式保持高度统一,避免标引工作的混乱。[5]

4.2 类目名称、注释有待规范完善

类目名称是分类体系的语素,它决定主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以要求确切、科学、简洁。另外,随着网络世界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网络化语言,这就要求类目及其注释不断更新、规范和完善。

例:总论复分表中“-34分析研究、测试与鉴定 观测、检验等入此”。此条目内容与注释一致,建议改为“-34分析研究、观测与检验、测试与鉴定”,去掉指示性注释。“-795网络资源 网站、网页、网络数据库等入此”应加入“网络语言”,因为“H语言、文学”类中没有该主题。

“-4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应加入“考试大纲”、“-44习题、试题及题解”应加入“问答”、“-65条例、规程、标准”应加入“规范”。

例:世界地区表中“19按语种、人种、宗教、集团区分的地区”应改为“按语种、人种、宗教、集团区分的地区、组织”,这样“金砖国家”就可归入“196.9其他合作组织”,不会误入“195.5东方国家”。

例:中国时代表中“46辽、金、西夏(916~1234年)”和“461辽(契丹,916~1125年)、西辽(1124~1218年)”、“463西夏(大夏,1038~1227年)”、“464 金(女真,1115~1234年)”,从时间上看“46”应改为“辽、西夏、金”。

例:世界种族和民族表中,“555.52”应和“{555.51}”一样,采取停用、保留类号的方法,5版改类号为“555.5”取消“555.52”的做法不科学,因为二者问题一样采取的方法却不同。

例:总论复分表中“{-08}”的沿革注释“<停用;5版改入表-06>”,而在“-3”中指示性注释“比较研究入总论复分表-03”。二者的注释不一致,应规范为“<停用;5版改入总论复分表-06>”。

4.3 时代表中类目名称起止时间问题

第一,体系划分标准不统一、起止时间年代归类矛盾。国际时代表的类目体系是由原来的3版按历史事件划分类目改为4版按时代或年代来划分,5版在此基础上保持了这一做法,但仍有两处“52”、“53”是按历史事件划分,可改为“52 20世纪40年代中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39~1945年)入此,含二战爆发时期”、“53 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20世纪末”。且“52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39~1945年)”、“5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时期至20世纪末(1945~1999年)”,两个“1945”矛盾,其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时期”应是“1946年”始,即对于历史时期或时代的断限,应尊重历史,根据国内外权威工具书或相关历史文献的统一看法,同一主题在同一划分阶段只能用一个分期标准,已归入上位类的时间不应包含在下位类里。

第二,中国时代表和国际时代表缺乏统一的对照。国际时代表是按时代或年代划分,中国时代表是按朝代或时期划分,两表应建立横向联系并采用统一标准,把中国时代表按照国际时代表标准设类,然后在类下按照中国朝代列类。

4.4 整个附表使用说明欠规范,缺乏例证

附表旨在为主表服务,细化主表体系,充实主表内容,由于某些附表使用说明表达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标引人员使用不当。例:《明清书法》入J292.26。主表中有些类目含有某时代特征,则不能再使用时代复分表复分。中国时代表的使用说明“2”有例证,相应的国际时代表的使用说明则没有。附表举例不周全,应在每条说明后附例证,有例可循。

4.5 类目注释错误

例:总论复分表“-33实验、试验的方法和设备<4版类名:实验、试验方法与实验、试验设备>”注释错误,4版类名是“-33实验方法与试验设备”。“-34分析研究、测试与鉴定观测、检验等入此<4版类名:分析研究、观测、测试、鉴定与检验>”注释错误,4版类名是“-34分析研究、测试与鉴定”。

4.6 附表排列次序欠科学

主表的次序是按照科学的原则,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排列的。附表更应如此,能否把四五两个时代表和六七两个民族表互换,即把表六七(民族表)调至表四、五(时代表)前,紧跟表二三(地区表)后,这样符合知识体系的一致性以及人们的惯用思维。

5版通用复分表完善了4版中已采用的技术方法,充实了附表的内容,增加了新技术方法,如增加复分标记等,使附表和主表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协调一致。但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否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标引工作和检索的需要,仍需得到实践的验证。

[1] 周冰.新版《中图法》通用复分表修订特色[J].江苏图书馆学报,2000(5):30-33.

[2] 刘春美.谈《中图法》第四版通用复分表的改造特色[J].图书馆建设,2000(6):54-55.

[3]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第4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11.

[4] 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第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9.

[5] 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分类法研究与修订调研报告[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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