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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中设置优先股的法律透析

2012-10-15高海

现代法学 2012年5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优先股的设置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和治理机制。基于学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的理论观点,通过梳理优先股的特征和类型、考察农地入股实践中的利益分配和股权设置,可以发现: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为优先股,会在利益分配、表决权行使、出资比例限制等方面引发诸多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还不宜设置为优先股,但是却可以授权合作社章程自主决定是否将集体股和外来资本股设置为优先股,并从优先股类型、表决权行使以及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与社员责任的协调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股;优先股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08

江苏、山东、安徽、辽宁、黑龙江、海南等省均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或《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而且,所谓的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趋于一致,设置的股权都主要属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当然也不排除部分集体股和农户与农民集体以外的外来资本股。很显然,与往往设置基本股、年龄股和劳动贡献股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非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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