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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往法治化
——基于重庆公租房实践的思考

2012-09-14苏海雨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苏海雨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公共交往法治化
——基于重庆公租房实践的思考

苏海雨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重庆公租房建设彰显了本土公共交往的智慧,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良性循环。公共交往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互动交往,有什么样的公共交往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公共交往的法治化要求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有效交往的法治规则与法律保障的交往实效两者的统一。公共交往提供了一个动态过程式的行政法治化进路,反映了行政法基础理论本土化的呼唤。

公租房;公共交往;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一、引 言

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与完善,既是一种管理行为,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社会“善治”的过程。正如朱苏力教授所指出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程度地减少总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法律与大量的习惯惯例”[1]11。社会管理创新在全国各地摸索实践,尤其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在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以及政策引导下迅速发展,这既是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探索,也是行政主体公共服务的制度与理念创新。所以,行政法学必须在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之间面对和诠释社会科学的新问题,“从问题出发开始的研究,将本土的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2]在这种问题意识下,我们从公租房的建设实践中发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的互动交往,进而对这种交往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内给予了诠释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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