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研究
2012-09-08徐进,杨双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2012年6期
徐 进,杨 双
(1.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2.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社会养老保险局,湖北随州 441300)
1 引论
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体化问题,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针对促进投资和资本国际流动,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出发,避免公司所得税纳税后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汇缴的持股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减免[1]。
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国内大多数学者如邓子基等[2]将问题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分类所得税扣除导致税负不均[3];扣除标准偏低[4-5];个税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6]。大多数学者提出的建议包括: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提高扣除标准;降低边际税率[7];减少纳税级次;加强征管等[8]。
以上研究无疑对于我国鼓励投资,避免双重征税,降低个人所得税不合理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9-10]。然而,社会经济的运行分为生产、消费、流通和分配等几个环节,以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体化研究是从投资角度入手的,就生产过程本身而言,也存在两税一体化的必要性。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税收取得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目前我国适用3500元的扣除标准,而对于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固定了相应的扣除额,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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