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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访制度的司法化与非司法化研究

2012-08-15梁开斌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梁开斌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福建福州 350108)

行政信访制度的司法化与非司法化研究

梁开斌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福建福州 350108)

学界关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激辩重心已经从存废之争转为优化之争。中国行政信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土壤,行政信访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不应脱离社会的实际而随意跨跃式前进。应当针对行政信访制度的独特纠纷解决机能,作司法化和非司法化并行的双轨制设计。

行政信访;司法化;非司法化

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信访极富特色。许多研究者注意到,行政信访制度在追求实体正义时有忽略程序正义之虞,可谓“法治之敌”。相对于偏重程序正义的法律救济来说,行政信访制度又是维持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稳压器,可谓“法治之友”。在2000年左右,人们曾激烈辩争行政信访制度的存废。时至今日,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行政信访制度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1]存废之争尘埃落定后,如何让行政信访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则是一项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

一、行政信访工作之殇

中国行政信访制度在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化解矛盾、解除民忧、接受公民监督和提供决策参考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行政信访的发展似乎背离了设计者初衷,出现了以较大规模群体访和表达形式激烈的个体访为标志的持续十几年的信访高潮。[2]近来,行政信访总量虽有所回落,但其所面临的紧张压力并未得到根本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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