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
2012-08-15荣远兰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荣远兰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 530007)
浅析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
荣远兰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 530007)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的焦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解释仍存在不周密之处,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处理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时,应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种不同的股东资格纠纷,进一步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方能真正协调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股东资格
一、以往关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与实践
2010 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26条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在此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有大致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形式说,首先,隐名股东缺乏股东的形式特征,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的记载,有悖商事外观主义,不利于保障交易秩序与安全,不应予以保护。如果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无疑是对公司登记制度的违背,动摇了工商登记的社会公信力和公示力。其次,隐名股东的存在增加了交易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迅速快捷已成为普遍要求,交易双方更多地信赖公示文件,如果苛求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前一一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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