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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贾丽萍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服务

贾丽萍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贾丽萍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我国目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中存在着网络信息传播参与主体的称谓不统一、主观过错状态的立法术语表述不规范、“避风港”原则与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不协调等问题,导致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歧、著作权法自身体系的不协调等等。我们可以依循我国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因果要件等方面来尝试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这一制度随着经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2000年之前的著作权法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应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现象十分严重。1999年的“王蒙案”,法院所依据的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概括性条款;①(2) 2000至2006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三个《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2003年《解释》、2006年《解释》)。三部《解释》体现出信息时代著作权法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与开放动态的体系与特征;②(3)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现实生活中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现象进行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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