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
——基于英国法的考察
2012-08-15闫卫军刘海虹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性质
闫卫军,刘海虹
(1, 2.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83)
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
——基于英国法的考察
闫卫军1,刘海虹2
(1, 2.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83)
英国判例把卖方在 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
CIF合同;单据义务;合同法;条件
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为常用、最为重要的贸易术语。[1]3CIF合同在性质上到底属于单据交易还是货物交易?如果CIF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单据交易,则卖方的单据义务具有英国合同法上的“条件”性质,单据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买方拒绝付款收货;如果CIF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货物交易,或者说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不具有“条件”的性质,则买方必须视单据瑕疵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因此对于CIF合同或者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定性,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卖方违约后买方可能获得的救济。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的立法与判决对于CIF等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定性有着重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司法、仲裁乃至学术界对于CIF合同的定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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