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的给付行政保障
2012-08-15杨东升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国家
杨东升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
论“社会权”的给付行政保障
杨东升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
“社会权”系与“个人自由权”相对应的新兴人权,是当代“福利国家”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权”的国家保障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给付行政。给付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授益性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生存照顾”之积极义务,其范畴涉及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资讯行政等领域。给付行政行为适用“重大事项保留”原则,主要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力的方式实施。
社会权;人权;给付行政;福利行政
厄斯特·福斯多夫曾说过,“每个人都应该自求多福是过去社会信条。今日的社会,人民不再依赖传统的基本人权,而是依赖分享权。这个新兴的分享权唯有依赖公权力的介入,方可实现其功能”。①根据福斯多夫的观念,从“自由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过渡,公民的社会权保护更加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公民社会权的国家保障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加以保障。其中行政权力,亦即给付行政权力的运用恰恰是公民社会权保障实现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现代国家之任务,应已非仅为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秩序行政或干预行政,而实应迈向积极增进人民福利与保障之给付行政”。[1]77
“社会权”与给付行政两者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福斯多夫在1938年《作为给付主体的行政》一文中指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就电力、燃气、自来水、交通网络等基本性供给手段而言,市民对行政的依赖程度显著提高,这些“生存关照”在过去的行政任务中缺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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