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对我国烟草制品包装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2-08-15倪凌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烟草
倪凌波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200082)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对我国烟草制品包装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倪凌波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200082)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在世界卫生组织主持下通过的第一份国际条约,第11条对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作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为了履行公约义务,我国对现有相关立法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制定《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等国内法,总体达到《公约》的要求。我国烟草行业要将“做精做强”作为应对《公约》的最根本的措施,积极应对挑战,在挑战中求发展。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包装;对策
包装设计是创立卷烟品牌的重要环节,也是卷烟的有效广告途径。卷烟包装是实现卷烟产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增加其附加值的一种重要手段。成功的包装设计可以使卷烟品牌生动、鲜明、突出,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方便营销传播[1]。《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在世界卫生组织主持下谈判制定的第一份国际条约,自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1条针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作出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第三届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2],为《公约》第11条的执行提供指导和帮助。因此,有必要就该条对于我国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制度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
一、《公约》与《实施指南》对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公约》作为典型的国际条约,经过我国政府签署并批准,对我国具有完全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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