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重新审视——以湖北“三联公司案”为视角
2012-08-15叶竹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程序
叶竹梅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重新审视
——以湖北“三联公司案”为视角
叶竹梅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复杂、最关键的阶段。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逐渐形成了以条约和互惠为条件的承认制度。美国于2009年8月在中美间没有条约与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承认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公司产品质量侵权案所做的判决,确认了我国判决在美国的效力。在国际合作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推动国家间司法领域的合作,切实维护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美国的做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关系;条约
受国家主权观念的影响,一国司法机关就特定的民商事争议所做的判决,从原则上讲都只能在该有关国家的特定法域内发生效力,只是作为例外,各国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自身发展的考虑,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内国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有观点认为,一国法律规定内国法院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因为它期望本国法院的判决也能在同样的情况下获得有关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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