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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清末川汉铁路公司的“大股东”——以利用股东会抗争为视角

2012-08-15陈剑

陈 剑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试述清末川汉铁路公司的“大股东”
——以利用股东会抗争为视角

陈 剑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清末川汉铁路公司实施租股政策,租股的征收额占川汉铁路股款总额的77.5%,是公司股本的最重要来源。这使得7000多万川人尽为公司股东,租股股东在实际上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享有绝对的控股权。租股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缺口。租股征收范围广泛,征收租股过程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促进了公司理念的传播。出资者不再单纯地认为自己是借款人,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川汉铁路公司的“座上宾”,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他们学会运用股东会这个合法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川汉铁路公司;租股;股东会

1907年3月4日,原本官督商办的川汉铁路公司改制为商办,定名为“商办川省川汉铁路有限公司”。此次改制在四川官方的主导下进行,初衷是为了遵照《钦定大清商律》①《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但由于官方不愿骤然放弃对川汉铁路公司的控制权,以至于在之后的两年多里,是以商办之名而行官督商办之实。这种商办改制的不彻底性,导致公司管理混乱,也为之后的国有化政策提供了支持。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清朝中央政府清楚地认识到,无论是官督商办还是商办都没能经营好铁路公司,那就只剩一条路可以走,即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管理调度。不过,清朝中央政府忽视市场经济,不顾商业规则,强行进行“国进民退”的政策,引起了股东中绅商阶层的强烈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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