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股票折价发行制度之反思
2012-08-15杜沅晨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制度
杜沅晨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禁止股票折价发行制度之反思
杜沅晨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目前世界经济疲软,我国经济下行风险显著,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关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股票的折价发行。传统理论认为折价发行对原股东和债权人不利;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募集设立中公司和公司募集新股的程序进行论证,注册资本实际上是由实收到的资本来确定的,折价发行并不会对公司的信用基础产生动摇,相反允许折价发行对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募集设立中的公司还是公司发行新股,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折价发行都具有可行性。
公司法;股票折价发行;票面金额;公司信用;募集设立
对发行的股票是否有票面金额而言,各国主要采取三种立场:一是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①无面额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金额(票面价值)的股票。制度并存,如美国;二是只允许面额股的发行,如我国;三是强制性的无面额股制度,如澳大利亚。从美国实践来看,各州均允许发行无面额股股票,然而大部分的公司仍选择票面金额股②这与无面额股制度特点有关,具体可参照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75页。此外,日本也在其2001年最近一次修订《商法典》时确立了无面额股制度。笔者认为由于实行时间尚短,现在就判断其制度优劣为时尚早,因此贸然得出应借鉴该制度会显得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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