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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涉税渎职犯罪案件中税务工作人员证人证言*

2012-08-15袁森庚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企业

袁森庚

(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江苏 扬州 225007)

依法行政的推进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之一就是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的期望和要求更高,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越加严厉。监督部门对渎职行为的监督也越来越重视,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尤其玩忽职守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比以往明显增强。对于涉税渎职犯罪案件,从一些案例和资料来看,追究税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案件比重最大。①而由于税收执法业务复杂,执法的技术相对较高,司法机关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掌握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定,判定某一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存在渎职有一定的难度。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涉税渎职犯罪案件时,常常采信其他税务工作人员的言词来证明某一税务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而这样的证人有的其证人资格存在缺陷,有的证明的内容经常不准确。同时还会导致对案件结论的证明方式不当,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有助于此类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地处理,涉案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对待,有必要认真研究涉税渎职犯罪案件中税务工作人员证人证言的问题。

一 对证人资格的分析

一般理解,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而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对证人的要求,即证人的资格要求。二是对证言的要求,即证言内容的要求。在谷某玩忽职守罪案件中,②司法机关采用了6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词作为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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