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内中国 “稀土保卫战”的合规性研究——以安全例外为视角
2012-08-15梁咏
梁 咏
受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世界各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各主要经济体在采用多种方式提振经济的同时,也普遍选择各种贸易保护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既表现为传统贸易救济措施的强化适用,又表现为贸易保护措施的多样化和精巧化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对部分重要原材料持续强化出口管制,更引起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方的高度关注。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①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DS394,DS395,DS398.正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将中国对稀土、钨、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 WTO②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Rare Earth,Tungsten and Molybdenum,DS431(United States),DS432(European Union),DS433(Japan).更是这一矛盾的延续和发展。
一、原材料案的解读
2009年,美国、欧盟和墨西哥等三方 (以下简称 “申诉方”)以中国对铝土、焦炭等9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义务为由,先后将中国诉诸WTO (以下简称 “原材料案”)。2011年7月5日和2012年1月3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先后做出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决总体对中国不利。原材料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中包含了三项重要裁决,包括:
(一)否认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权利
上诉机构报告总体上否认了中国援引GATT1994(以下简称 “GATT”)第20条的权利,并认为中国已经放弃了为 “推进基本的非贸易相关利益,例如资源保护和公共健康”以征收出口税的权利。③Reports of the Appellate Body,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Reports of the Appellate Body),January 30,2012,paras.304-305.其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根据 《中国入世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1.3条④《议定书》第11.3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该 《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