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原材料出口相关措施案”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08-15马忠法
马忠法 张 啸
一、“中国—与原材料出口相关措施案”(简称“原材料案”)简况
(一)案件历程
2009年6月23日,美国要求与中国就铝矾土、焦炭、氟石、锰、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锌等9种工业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进行谈判。美国列举了中国对上述原料施加了诸如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和最低出口价格要求等四类出口限制的32条措施,并提请注意还有一些未予公布的限制措施;①See Para.2.1 of Reports of the Panel on China–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Panel Reports on Raw Materials”),WT/DS394/R,WT/DS395/R,WT/DS398/R,5 July 2011,(11-3179).此外对中国有关出口配额、出口许可和出口最低价的分配与管理也提出了指控。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这些措施及其补充、替代规定与相关实施措施等,违反了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的第8条、第10条和第11条及 《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第一部分的一些条款。美国还认为上述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取消或损害了美国在所引用的协议中可以获得的利益。
2009年7月2日和6日,欧盟和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分别请求加入磋商。旋即中国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以下简称DSB)同意四者加入磋商,后由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任何磋商结果,美国于11月4日请求成立专家组;12月21日DSB决定成立一个单个的专家组,审理美国、欧盟和墨西哥的申诉 (案件编号分别是DS394、DS395和DS398)。所以该案严格说来是与原材料出口相关措施的系列案,申诉方是美欧墨,而其涉及的第三方有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印度、日本、韩国等13个成员。2010年3月29日专家组组建完成。由于该案复杂,专家组报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至2011年7月5日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