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路径下平潭实验区管委会组织架构的思考
2012-08-15于静涛陈明添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于静涛,陈明添
(1, 2.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公法人路径下平潭实验区管委会组织架构的思考
于静涛1,陈明添2
(1, 2.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架构
2011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来,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已逐步走入了快车道。而《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将平潭建设成为两岸同胞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的构想也随之迎来更加审慎的路径选择。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如何构建?如何发展?“五个共同”理论应如何实现?实验区治理机构——管委会应采何种模式建立等,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构建进行探究与思考。
一、“共同管理”背景下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其管委会角色诉求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构建的特殊意义在于管委会是实现两岸“共同管理”、深度合作的重要载体,故而,我们的研究也必须围绕着两岸“共同管理”这一背景展开。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试点实现两岸共同管理的交流合作新模式之构想初见端倪于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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