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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诉愿审议委员会对大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启示

2012-08-15王书娟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黄 磊,王书娟

(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福建福州 350003;2.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台湾地区诉愿审议委员会对大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启示

黄 磊1,王书娟2

(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福建福州 350003;2.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定纷止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效,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而海峡对岸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已较为成熟,考察台湾地区诉愿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模式,对我们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台湾诉愿委员会;大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借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1]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着化解行政争议、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①为了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从2008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福建作为试点地区之一,目前正在研究推进此项工作。试点过程中,除了要汲取大陆其他地区试点的工作经验外,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实施经验也很值得研究借鉴。笔者根据掌握的资料,以台湾诉愿审议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模式为考察对象,就做好福建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设想,以期裨益于两岸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的交流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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