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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警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吴晓瑛邓晓东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吴晓瑛,邓晓东

(1.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福建福州 350003;2.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论海峡两岸警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吴晓瑛1,邓晓东2

(1.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福建福州 350003;2.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有关海上遣返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建构海峡两岸警务合作的制度框架。以民间组织之名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实的合作路径独具特质。海峡两岸的政治障碍导致两岸警务合作现行制度内容粗疏,亟待解决刑事侦查管辖权冲突、警务合作主体对接、人员遣返移交、异地取证、审前追赃等问题。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条件在上述问题上实现突破。

警务合作;跨境犯罪;金门协议;南京协议

引言

目前两岸四地“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独特政治法律格局,不仅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复杂最具特色的区际法律冲突”,而且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复杂程度也是“世界刑事司法协助史上前所未有”。[1]由于互信度低及政治隔阂、法律差异等原因干扰,制度化的合作一直未能实现正常路径上的构建,目前两岸以民间组织为缔约主体的合作模式在世界范围看都堪称“前无古人”。在如此错综的背景下,开展海峡两岸警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成为极具挑战性的研究课题。

一、海峡两岸警务合作的现状

在我国,对海峡两岸警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迄今,经历了从《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以下简称《金门协议》)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为框架的两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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