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规定的评析
2012-08-15吴情树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吴情树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两岸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规定的评析
吴情树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客观处罚条件原本是德国、日本刑法中的一种立法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是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刑法》在台湾地区的延续,在立法上,由于受到德日刑法的强烈影响,在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上与德日刑法一脉相承,甚至将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技术发挥到了极致,含有客观处罚条件的罪名远远超过德日刑法,但有关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定位,台湾学者之间争议特别大。由于我国大陆犯罪论体系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大陆刑法中不存在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但存在刑罚权发动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犯罪构成;刑罚阻却事由
“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现象最初出现在德国刑法中,并由德国学者按照刑法教义学的原理加以概括、提炼和总结,因此,“可以说,客观处罚条件,是刑法体系化、精致化之后的产物”。[1]247而且这种立法技术很快被日本和民国时期的中国刑事立法所借鉴并且沿用至今,成为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客观处罚条件到底是仅仅影响国家刑罚权发动的条件之一,还是影响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台湾刑法学界争论很大。我国大陆刑法是否存在客观处罚条件,如果存在,如何解释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存在,又该如何看待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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