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视野下海峡两岸刑事立法比较与借鉴
2012-08-15林雪标周孙章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林雪标,周孙章
(1.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 350013;2.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永安 366000)
类型化视野下海峡两岸刑事立法比较与借鉴
林雪标1,周孙章2
(1.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 350013;2.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永安 366000)
类型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法类型。立法者通过价值设定、法益评价辅以技术考量,使类型观不同程度地融入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置、要素关联、类型谱系,最终形成类型体系。但“类型化”作为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并未引起大陆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从立法技术、罪名设置、类型谱系方面对两岸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完善中国大陆刑法体系提供正当进路。
类型思维;概念思维;海峡两岸;刑事立法
概念思维是刑法上的传统思维方式,基于概念思维审视构成要件,可以认为概念形成构成要件的要旨在于,“只有当该概念之一切特征皆存在于某一对象时始得,而且一直应将该对象涵摄于该概念之下,并认为该对象属于该概念所指称的客体之一”。[1]64显然,概念思维下的刑事立法容易使刑法适用简化为“三段论”,从而使法律适用者免却价值评判,刑法体系随之趋于稳定,然而,伴随法治变迁,概念思维的形式性、机械性等诸多弊病逐渐凸显。类型思维作为一种克服上述弊端的新型思维方式逐渐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青睐,并逐渐在刑法解释、刑法适用等方面得到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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