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各法域对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
2012-08-15关小娟常晓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关小娟,常晓会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 730000)
论我国各法域对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
关小娟,常晓会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 730000)
继承产生于亲属之间,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以转移物权为目的,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民事关系。目前我国作为“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家,在继承方面的差异很大。而继承又作为影响我国日常生活的大事,其巨大差异无疑阻碍了我国各法域之间正常民事关系的往来。通过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逐一分析我国四个法域各自对于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以期对我国的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有深入的了解。
涉外继承;区际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阐释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由此定义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存在是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前提。而这种内部具有数个法域的国家,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目前,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分别施行各自的法律制度,并成为四个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的独立法域;中国内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虽然台湾地区与澳门地区从根源上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但是澳门地区却主要以葡萄牙法律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所以说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法域”国家。这也成为我国产生诸多法律冲突的根源。根据我国实行的“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我国各法域是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同时各法域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域内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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