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参照公务员管理谈公安院校科研激励机制创新
2012-08-15朱营周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朱营周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参照公务员管理(以下简称“参公”)是公安院校的热门话题。据笔者了解,云南、湖南、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的公安院校已经“参公”,且有多所公安院校正在积极争取,有的已进入实施程序。本文试以公安院校“参公”对科研工作的影响为切入点,就公安院校科研激励机制的创新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参公”对公安院校科研工作的影响
众所周知,“参公”会给公安院校带来诸多好处。对于公安院校来说,“参公”的最大益处是学校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办学经费有可靠的保障。对于教职工来说,“参公”后可以享受国家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得到经济实惠。这正是公安院校热衷“参公”的原因所在。“参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员“参公”,即单位所有行政人员(工人除外)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另一种是部分“参公”,即行政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走技术职称,所谓“两条腿走路”。对于后者而言,学校“参公”后,专业技术人员仍要把晋升职称作为发展目标,还要在科研方面继续努力,争取尽快达到上一级职称规定的科研标准,“参公”只涉及行政人员,不涉及专业技术人员,也就谈不上对科研工作的影响。但是,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待遇比事业单位相对要高,专业技术人员也乐意“参公”,因此公安院校普遍选择前者——全员“参公”。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全员“参公”后,单位全体人员只有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因不能与工资挂钩也就失去了作用,而且上级也不会再给学校分配职称评审名额,学校也就不能像“参公”前那样正常评审职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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