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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监控在多发性侵财犯罪侦防中的应用

2012-08-1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作案多发性嫌疑人

李 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多发性侵财犯罪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普遍使用的一个集合概念,是较为多发、易发的几种具体侵财犯罪案件的统称,主要包括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集视频、通讯、图像分析等各种新技术于一身的视频监控系统在防范和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侦防难点

(一)犯罪随机化,突发性强,案前防范难度大

多发性街面侵财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人口流动量很大的公共场所或车站、码头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侵害对象不特定,特别是拦路抢劫、抢夺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以挂包、手机等物品为目标,只要是随身携带上述物品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侵害对象。由于发案突然,被害人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发案前征兆不明显,因此防范较为困难。

(二)犯罪迅速化,流动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

“两抢”特别是街面抢夺案件发生迅速,时间短暂,犯罪分子逃脱、销赃、匿脏快,现场几乎留不下有侦查价值的痕迹物证,受害人由于受到惊吓也很难记住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而且由于发案场所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现场目击群众和相关知情者流动性大,案发后公安机关难以获取有关犯罪信息,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

(三)犯罪动态化,流窜性强,案后追击难度大

“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通常会使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既便于把握作案时机,又可使作案范围扩大进行流窜作案,同时方便在作案后迅速逃离,逃避警方的追捕。在此情势下,常规的静态控制工作模式很难现场抓获动态实施中的侵财案件作案人,进行追缉堵截的难度也比较大。

(四)犯罪团伙化,组织性强,审讯挖罪难度大

当前,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分子以同一地缘关系聚居的情况突出,呈地域化发展趋势。同一地缘关系促使犯罪分子容易形成团伙,团伙内分工明确,组织性强,犯罪策划周密,有一套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方法,犯罪成员即使被抓获,也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往往是就事论事、不见证据不认罪,公安机关审讯挖罪的难度很大。

二、视频监控在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中的应用

美国学者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Clarke)首倡犯罪的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简称SCP),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management)、设计(design)、调整(manipulation)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1]。伴随情境预防理论的发展,实践中情境预防的具体措施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2003年,Clark与学者Cornish联合研究,提出了情境预防的5大类25项措施,其主要措施可概括为:增加犯罪之困难、提升犯罪之风险、降低犯罪之酬赏。视频监控在预防多发性侵财犯罪方面的实践意义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一)增加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难度

依据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提高犯罪难度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目标物强化;2.通道入口控制;3.离场示证;4.转移犯罪人;5.控制犯罪工具或者武器。当前,智能化视频监控技术得到较快发展和广泛应用,提高了多发性侵财犯罪中的常见犯罪目标(如机动车、机动车内财物等)的安全强度,增加了犯罪难度和犯罪成本。视频监控系统越来越多地带有入侵检测功能、①入侵检测是对敏感区域内一切运动目标的入侵行为加以检测报警,检测的对象为入侵预设警戒线、警戒区或者虚拟围栏的人、动物、汽车等运动目标。一旦有满足预设条件的目标入侵预设警戒线、警戒区或者虚拟围栏,则自动产生报警,并用报警框标识出入侵目标的具体位置,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物品状态分析功能。②物品状态分析是一种先进的监控、检测目标物品行为状态的智能安防系统,在摄像机监视的场景范围内,当警戒区内特定位置的目标物品状态发生改变时自动发出报警信息,提醒相关人员。物品状态分析系统功能上包括有:物品消失或移动监测、遗留∕遗弃物品监测等。入侵检测系统不仅能在警戒区域闯入可疑人或车辆后进行自动报警,而且还会用告警框标示出进入警戒区的目标,同时标识出其运动轨迹;物品状态分析系统会在设定的监控区域内目标物品被移走、替代或恶意遮挡时发出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的人脸识别和车辆识别功能与“电子门禁”系统相结合,处于电子门上的摄像头可以迅速识别可疑人员和车辆。许多街面侵财犯罪都有事先的踩点、徘徊、观察行为,而在特定区域安装的具有游荡检测功能③游 荡物体检测指有活动物体在某特定区域范围内不断移动徘徊超过预定时间的检测,有时也称之为“徘徊检测”,这种检测的要求在于活动物体不能走出视野范围,否则会失去跟踪,无法判断前后是否为同一活动物体。的摄像头可以在可疑人员停留该区域超过一定时间后发出报警,这也限制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2]。

(二)提升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风险

依据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提升犯罪风险的措施有以下几种:1.强化保护;2.协助自然监控;3.减少陌生人介入;4.实行定点管理;5.加强正式监控。从这些具体措施就能看出视频监控在提高风险成本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在实行定点管理和加强正式监控方面。在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高发敏感区域,如街面道路、金融机构、居民小区、营业性场所、人口流动性较大的车站、码头、机场等,视频监控系统均已得到广泛的安装和应用,许多城市已经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网格化立体监控体系,被称为城市“天网”。视频监控系统与街面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相衔接,人机有效结合,快速反应,即时打击,极大地提高了公安机关对街面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防控能力。当前,视频监控系统日益与智能报警系统相结合,如安装在特定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具有入侵检测功能、游荡检测功能、物品消失或移动监测功能、PTZ智能跟踪功能等,④PTZ智能跟踪是在摄像机监视的场景范围内,当移动目标出现后,用户可以手动锁定(例如通过鼠标点击来锁定目标)或预置位自动触发锁定某个运动目标,来触发PTZ摄像机进行自主自动的PTZ跟踪,以确保跟踪目标持续出现在镜头中央。同时,车牌自动识别技术、人像采集分析技术等先进技术也广泛应用于视频监控系统。这些智能化的监控功能不仅可以在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发出报警,而且能对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进行实时动态追踪。可见视频监控在提高犯罪风险成本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三)降低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收益

依据犯罪情境预防理论,提升犯罪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隐藏目标;2.移动目标;3.财产标识;4.破坏不法市场;5.排除犯罪利益。视频监控系统在这一措施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车辆标识的智能识别方面,尤其是针对车辆为犯罪目标的犯罪行为。因为目前视频监控系统的车辆识别功能与被盗抢车辆数据库相结合,使得监控系统能够将所获得的车辆信息与平台中的丢失车辆数据库链接在一起,可以对可疑车辆信息进行快速核对、检索,从而使追缴赃物变得容易,这就在客观上降低了犯罪的收益。

三、视频监控在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中的应用

(一)捕捉反常表现,预先干预,破获预谋案件

由于预谋案件一般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预谋阶段的侦破相对于实施犯罪后的侦破具有更大的社会效益。但预谋案件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而视频监控作为隐蔽却敏锐的眼睛,在发现预谋犯罪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犯罪嫌疑人为了犯罪得逞和逃避被害人、警察以及群众的发现,在作案前的窥视踩点过程中总会想尽办法隐藏自己的行为,其行为的反常特征一般比较明显。因此,借助于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人员可以预先发现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员,通过对可疑人员的动态监控和对图像信息的科学研判,及时作出反应,以达到避免发生犯罪危害之目的。

2009年3月5日,浙江义乌市北苑派出所利用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抓获一预谋抢劫犯罪团伙[3]。当天晚上7点多,三名犯罪嫌疑人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四处游荡,物色作案目标。北苑派出所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发现这三人形迹可疑,于是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前往盘查。在盘问时三人表现可疑,后又从他们身上搜出一批作案工具。巡逻民警认为三人抢劫或绑架作案的可能性很大,于是把他们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三人终于供认了预谋抢劫的犯罪事实。

(二)实施目标监控,快速反应,遏止现行犯罪

由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发案时空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可根据警情研判,有针对性地在多发性侵财犯罪敏感高发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实施目标监控,①所谓目标监控,是指操作者针对某人或者某个群体的监控达到30秒钟以上的监控活动。进行即时性侦查,抓获现行。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据行为特征、类别特征和表情特征等主要理由对监控区域内的目标开始监控,从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进入监控系统,就可以采取即时的应对措施,指令巡逻人员实体跟踪,适时正面介入,抓获现行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这种实时跟踪监控,既能够观察宏观场景的变化,又能够对嫌疑人的行为细节进行监视锁定。

2011年11月14日,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巡特警大队联手,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抓获一名现行盗窃惯犯[6]。该日上午,110指挥中心的接警员通过视频监控进行鼠标巡逻时,发现一名妇女在某服饰广场门前来回走动、不时张望,形迹可疑,值班长接到反馈后,一边让接警员对嫌疑人进行实时监控,一边将警情向巡特警大队反馈,巡特警大队马上赶到相应地点对嫌疑人进行跟踪布控。嫌疑人始终来回走动,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为确保目标始终在监控视线内,4名接警员接连调动四个监控摄像切换跟踪犯罪嫌疑人踪迹,并将监控详情及时反馈给现场的巡特警。当嫌疑人终于出手偷车时,被特警队员们一举擒获。嫌疑人从实施盗窃到被民警擒获仅8分钟时间。

(三)实现案后速控,接力跟踪,动态追踪目标

多发性侵财案件中,实施犯罪多借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因此犯罪分子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全过程也仅仅是几分钟的时间,给警方追踪缉捕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视频监控系统具有高位俯视、全面掌控、连续跟踪、实时记录的优势,监控中心与街面巡防警力密切配合,可以实现对多发性侵财犯罪行为的实时发现和快速处置。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时,监控人员可以借助视频监控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将路线、着装及行为特征及时提供给路面巡防民警,并调度沿线监控点进行跟踪拍摄,实时掌握其逃跑方向和路线,引导巡逻人员循线追击、包抄拦截、进行抓捕。

2010年5月27日,中央电视台《第一线》栏目报道了成都武侯区一起飞车抢夺案的侦破过程。该案中,在受害人还未来得及报案的情况下,视频监控中心已经通过监控探头发现了这起案件。于是视频监控中心实时指挥就近的巡逻车进行追缉堵截。根据摩托车的运行轨迹,警方判断其会经过草金立交桥,于是指挥附近的16号巡逻车准备在草金立交桥附近进行堵截,并通报了嫌疑对象的特征。但当巡逻车赶到草金立交桥时,嫌疑车已经离开。于是,警方继续指挥巡逻车在双星大道拦截,但嫌疑车辆马上掉头回窜。当犯罪嫌疑人发现警方追捕以后,就往小巷逃窜。警方利用视频监控结合地图分析,马上指派15号巡逻车在小巷出口进行堵截,而16号巡逻车继续进行追缉,最终在案发后的30分钟内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四)回溯查明事实,提供线索,寻找认定嫌疑

由于多发性侵财案件发案随机性强、流动性大,且作案时间短、逃窜速度快,现场痕迹物证极少,被害人也很难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进行描述,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借助视频监控系统及其显示、传递、保存的视频图像,可以查明案情,查找、认定、缉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活动只要在探头监控范围内活动或经过,总能留下蛛丝马迹。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甚至可能拍摄到了整个犯罪过程。事后通过对视频图像信息的分析处理,及时固定犯罪分子人数、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和作案过程,从而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即便缺乏中心现场的监控材料,通过调取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比对分析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特征,寻找相关线索,也能缩小侦查的范围、提高侦查的效率。可将视频图像中的可疑人物翻拍成照片,发放到辖区各单位,或者找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提供线索,及时破案;可引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准确再现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关情节,判定案件与相关人、物的关系,为侦查工作提供确切的依据。

2010年6月,江苏省铜山区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专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盗窃车内财物的作案团伙,带破各地同类案件100余起,涉案价值近100万元。2010年5月30日,受害人刘某驾驶大货车行至连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吃饭时车门被撬,16000余元现金被盗。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成立侦破组开展工作:经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案发前一辆银白色起亚轿车进入服务区,较为可疑。但监控画面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车牌。办案民警通过电子地图,计算案件现场与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和卡口抓拍点之间的距离,推算出涉案车辆大致的到达时间,以卡口监控为突破口,查找重点嫌疑车辆,最终成功破获案件,并带破同类案件100余起。

(五)综合分析研判,拓宽渠道,实现案件串并

团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是多发性侵财案件的显著特点,因此在此类案件发案后及时进行案件串并就显得格外重要。案件串并是指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数起或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组织专案侦查。一般的串并案件依据是案件性质、作案手段、物证条件、侵害个体条件和犯罪嫌疑人特征条件相同,但单纯根据案后遗留信息进行串并案存在失误的风险。通过综合相关案件发生时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信息碰撞,分析作案对象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活动规律,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进行识别,同时与各种公安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关联查询和综合研判,创造性地实行以图像资料开展串并侦查工作,以图像串案和以案找图像,拓宽串并案渠道,及时、准确地串并案件,为系列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2010年4月份以来,某市涉外扒窃案件频发,刑侦支队全力开展相关案件的侦破工作。经对此类案件高发地区的监控进行调阅、图像对比,锁定“4.18”科技馆、“4.24”海洋水族馆等多起涉外扒窃案件系两男一女同一伙对象所为。通过视频监控掌握其作案前后乘地铁往返的行踪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在其往返的线路附近排查中小旅馆。通过对700多条信息的比对梳理,最终精确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经守伏秘捕,侦查员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三人抓获[5]。

(六)判断供述真伪,证明犯罪,有效推进诉讼

视频监控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之一,它能够直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属于能够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分子多为累犯、惯犯,并且呈现高危地区人员团伙作案的特点,犯罪分子常来自同一地缘甚至有血缘关系,容易结成攻守同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有约定,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陷于被动。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在适当的条件下,将视频监控的材料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效打击其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使其在无可辩驳的犯罪事实面前低头认罪,供述罪行。侦查人员还可以通过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视频图像信息相对照来进一步判定内容的真伪,从而戳穿犯罪嫌疑人谎供和伪供的伎俩。

[1]庄劲,廖万里.犯罪的情境预防原理[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6.

[2]杨建国.论视频监控的犯罪预防功能及犯罪侦查价值[J].犯罪研究,2011,(1):68.

[3]张茵,陈正明.未抢先被抓义乌警方抓获一预谋抢劫犯罪团伙[EB/OL].http://news.zj.com/detail/1089684.shtml,2009-3-11.

[4]佚名.虞城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利用视频监控抓获一名现行盗窃惯犯[EB/OL].http://news.dahe.cn/2011/11-26/100962230.html,2011-11-26.

[5]刘启刚.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价值[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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