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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中被害人的二次被害

2012-08-1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余 成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在犯罪发生后,被害人①本文立足于被害人为自然人的角度进行阐述,不包括被害人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国家等主体的情形。往往会立足于自身所处的环境,对侵害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自身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和估算,进而对犯罪对其造成的不平衡状态采取应对措施。当被害人选择使犯罪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采取隐忍、退让的自我消化策略,实质上就是在寻求国家力量的支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供支持的态度越主动,力度越强劲,就越有利于消除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其尽早恢复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中来。但如果侦查机关提供国家支持的品质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则会给被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即二次被害。

一、侦查过程中二次被害的危害

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在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功能和价值的肯定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说,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有其内心期望值的。而侦查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不仅在微观层面上对被害人不利,而且也影响宏观方面即造成法治理念的动摇。

(一)从被害人的角度

在理想状况下,被害人下定决心报案等于是打开通往恢复社会生活之门[1]。

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将“被害人仅仅当做一个客体,即一个用来对罪犯定罪的工具来对待[2],则容易导致对被害人各方面需求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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