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质押初探
2012-08-15谢黎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3期
谢黎伟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TRIPS协定)的生效,商业秘密成为国际公约承认的知识产权类型,商业秘密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得以显现。近年来,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逐渐兴起并日益活跃。本文以商业秘密为研究对象,探讨商业秘密能否成为质押标的,分析商业秘密质押存在的法律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期望能对相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商业秘密的可质押性辨析
虽然在古罗马时期即存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端倪,不过,近代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1](P116-119)美国 《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其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程序、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必须:(1)因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因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在特定情势下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持其秘密性。”①Uniform Trade Secret Act,section 1(4),(1979)。
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TRIPS协定首次将商业秘密 (称之为“未披露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其第39条第2款将“未披露信息”界定为:“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者容易获得的;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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