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公共音乐课教学的思考与探索
2012-08-15乔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乔 敏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河南郑州 450011)
一、普通高校开设公共音乐课的价值思考
(一)国家教育政策的客观要求
早在1988年11月,国家教委就颁布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国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文献。该规划明确提出了“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普遍增设艺术选修课”,为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成为普通高校开展公共艺术教育的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2002年5月,在总结第一个十年规划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颁布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这成为全国高等院校艺术教育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管理与保障方面新的奋斗目标和行动指南。2006年3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出台,对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和课程设置进一步规划和明确了具体要求,推动了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在课程设置和教学理念上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进程。
公共音乐课是普通高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普通高校公共音乐课的教学实践,是贯彻高校艺术教育政策、促进普通高校艺术教育持续、健康、深入发展的主要渠道,是提高普通高校大学生音乐素养的重要内容。
(二)音乐的美育功能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应贯穿于各教育阶段,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能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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