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缔约制度
2012-08-15陈梅,黄辉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陈 梅,黄 辉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一、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根基
契约自由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契约自由原则理论基石的突破之处,奠定了强制缔约制度的根基。
(一)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纷纷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古典契约自由实现的社会基础日益崩塌,单独依靠契约自由制度已经无法再支撑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传统契约理论的设想是一项纯粹的理论设计,其理想与现实间出现了巨大的虚拟空间”[1](P435),按照自由的意志订立契约,不受任何外在主体干预的古典契约自由制度遭到了怀疑。人们除了要求限制垄断、恢复市场自由竞争之外,也看到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天然差异性,要求对古典的契约自由做出一定的突破,让外在于市场的力量部分地介入到契约订立当中去,以调整契约的实质功能。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已经无法直接从自然界中得到满足,人们需要公共企业提供基本的生活产品。这些公共企业往往处于天然垄断的地位,依靠反垄断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另外,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社会成员的群体性日益显现,弱势群体的保护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基于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人们要求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行强制缔约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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