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消极影响论析
2012-08-15张同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张同学
(中原工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 450007)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界定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是指公民在国家或政府和营利性企业之外进行自愿结社和自由交往的社会公共领域,由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所构成的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基础。公民社会就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对这一点学术界并无异议。然而对于公民社会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结合转型期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中国公民社会界定为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由公民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它大致包括民间组织和公共舆论两个层面。
二、中国公民社会参与政策过程的必然性
中国公民社会具有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必然性。
首先,公民社会与政策过程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政策过程是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以达成社会公众意愿的过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权利,这被载入宪法和法律,是我国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这一价值取向决定了公民必然参与和影响公共权力机关的政策过程。公共政策过程以促进、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和目标。我国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产生的空间,以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公民社会和政策过程相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公民社会必然要参与政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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