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辩护——以自由主义中立性为视角
2012-08-15李笑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李笑宇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哈特为了解决实证主义法学在法律效力上的问题,对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做了重大修改,并提出了关于法律效力的观点:一个法律体系只有在人们自愿遵守时才是有效的,人们经常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有遵守的义务,即使没有受到直接的强制。同时,法律的内容必须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最低限度内容才可以让人们自愿遵守。这个内容来源于人类的本性,它由宇宙中已被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组成,以有关人类、人类的自然环境和目标的基本真理为基础。由此,哈特承认有关人类本质目的论式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他只承认生存是人类正常的目的,这是一个默会的假设[1]。
有反对意见认为,生存不具有成为人类正常目的的资格,因为它没有实现人类的最佳满足境况,它是依赖于大多数人、大多数时间希望继续存在的偶然事实[2]。
笔者将以自由主义中立性为视角针对上述意见进行反驳,证明哈特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以生存作为人类正常目的的合理性,以及借此证明目的论式的自然法是不可被接受的。
一、自由主义中立性背景
前现代的社会由一种目的式的宇宙观所主导,它认为价值客观地存在于宇宙之中,人只是去发现价值。我们对价值的发现就构成了知识。自然中的一切都应该去实现自己已经被设定好的而非自己选择的包含着某种善的最完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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