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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谱价值论角度分析法的价值理论

2012-08-15熊翔宇张懿冰

关键词:规范主体价值

熊翔宇,张懿冰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一、从价值的本质理论角度分析法的价值概念

法的价值问题在法理学研究的过程中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古往今来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都在不同的程度和角度上对法的价值进行过合理的论述。例如,春秋时期著名的改革家管仲认为法的价值是“定纷止争”“兴功惧暴”“令人知事”等。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的价值是一种关系的调整或行为的安排,能使生活资料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1](P35)。在当代中国关于法的价值的主流定义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为哪些人所珍视、重视的状态、属性和作用。简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2](P36)。广谱价值论关于价值的定义是广义客体对广义主体的效用。这个定义为我们理解法的价值概念提供了分析的逻辑起点。法的价值客体是这种法律规范体系本身,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即公民,这种效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规范对人权的保护,对秩序、公平、正义、自由的维护。在不同的法律层面,法的价值主体的定性有多样性,在此我们仅以公民为例。当法律规范给公民带来好处时,这是一种正效用,相应的价值称为正价值。当法律规范给公民带来坏处时,这是一种负效用,相应的价值称为负价值。当这种效用对公民不好也不坏时,是一种零效用,相应的价值称为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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