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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教士与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2012-08-15胡天阳

胡天阳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1844年7月4日中美签署《望厦条约》,使美国成为最早掠得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之一,而美国的这一特权直至1943年1月11日才在条约中被废除。一向自诩民主自由的美国为何会谋夺在华领事裁判权呢?其原因是多重的,其中,传教士的推波助澜是重要因素之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概念界定

所谓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是一种治外法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旅居于另一国家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1](P2)这种制度的存在,会构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大例外或侵犯。

1843年中英签订《五口通商章程》,其中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此即为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随后,英国的这一行为被西方各列强效仿和援引。美国也在1844年的《望厦条约》中正式掠取了这一特权。而在这个过程中,传教士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得不提的。

二、美国传教士要求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活动

最早来到中国传教的并不是美国传教士,但到1847年“各国新教派到中国的传教士共计九十八人,其中由美国派出者达七十三人,超过所有各国派到中国新教传教士的十分之七,……跃居新教各国在华传教事业之首”[2](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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