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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视野的农民科技培训长效机制构建——以河南省为例

2012-08-15王兰锋

关键词:农民科技培训

王兰锋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人文艺术教育中心,河南郑州 450011)

一、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农民科技培训解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决定,这一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做出的重要决策。亿万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同时又是新农村建设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调动亿万农民的主动性和主人翁意识,需要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农民科技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与否,而农民科技素质的提升,直接依赖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科技培训。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科技素质的提升有赖于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有力支撑,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人口大省,解决好农民问题、做好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对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对助推新农村建设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1]。

二、农民科技培训的心理困境与心理需求

(一)农民对科技培训不重视,缺少参与培训的主动性

因为以往的农民培训多重视农业增长点而忽略了农民文化素质和学习能力的提高,造成农民对科技培训的意义认识不足,致使农民缺乏用发展性的眼光看待科技培训问题。在实施农民科技培训的过程中,有些参加科技培训的农民对通知事宜不认真,纪律散漫,有的甚至要求给自己相应的经济报酬,即所谓的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不合理要求,背离了农民科技培训的目的和目标。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很多青年农民选择了外出打工,留在家里务农的大部分为40、50岁以上的中年人。这部分人碍于经济实力、文化素质和观念的影响,也缺少自愿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想很快得到经济收入和回报,所以多通过经营传统的农业项目或者在离家近一点的城市打工。此外,部分接受培训的农民也认为农业新技术对其用处不大,加上部分农业科技人员对农民进行培训的热情不高,有些只为应付上级交代的工作任务,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培训工作。因为农民科技培训项目是政府行为,大多工作人员都是按照组织的意志执行,自身缺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相应调动不起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致使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不能及时应用于农业生产,这些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

(二)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和内容缺乏可持续性,培训方法和农民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当前的农民科技培训是在政府主导和干预下进行的,其成效多以项目或者示范基地建设的形式展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绿色证书工程这些都是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新一代农民科技素质实施的带有强制性和制约性的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常因后续目标变化或经费短缺而终止。此外,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变换也常带来管理思想的变化,导致项目难以持续。农民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到取得经济成效的过程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项目周期过长,农民负担过重,致使农民不敢实施应用,导致培训技术和农民实际生产经营相脱离。

此外,某些培训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培训内容没有针对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农业生产实际,而是以经济效益或完成上级任务为导向进行培训,也和农民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三)农民科技培训机制和队伍不健全,降低了农民对培训的接纳和认同

目前,河南省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由各项目县的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由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同村支部、村委会共同根据本村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培训专业,提出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由项目县农业局按照帮扶村的要求,组织培训机构做好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行政村负责无偿提供培训场所,组织农民参加培训;培训管理实行培训班主任制度和培训学员培训卡制度,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负责同志为培训班主任,培训示范村党支部书记为培训班班长,具体负责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以上各部门分工看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缺乏专门的负责机构,缺乏良性的统一协调机制,缺乏对因管理混乱、无针对性、职责不明确而出现的不良现象的有效监管[2]。

县农业局组织的培训机构一般由劳动、科技、教育部门技术人员或者农业技术推广站、专业协会、农广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私立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师资力量专业素质不一,培训机构及设施重复建设,造成了人力和物力资源浪费。另外,各种培训机构在各自利益驱使下难以发挥自身优势,上级主管部门难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也导致农民科技培训质量和效率不高。

(四)农民科技培训的师资力量和技术装备不力,导致农民缺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当前,进行农民科技培训的师资力量主要来自农业高等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乡镇农校和当地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大部分科技培训的内容是以农业基地为中心,围绕基地或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设置。在培训师资力量中的高等院校农业专家、教授等,都有相当强的专业素质,但他们不直接参与一线的农民科技培训,仅是做对上课人员的指导性工作或者做名誉专家。所以,存在一线农民科技培训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低、学历低的情况,导致新的农业技术无法及时应用和推广。此外,由于培训经费不足,培训人员待遇较低等因素,培训队伍人员流动性大、不够稳定[3]。

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在不少农村走进农户,农民科技培训中进行声像教学、多媒体教学在技术上已经可行。网络远程教育具有形象生动、易学易懂、互动及反应迅速等特点,把农民科技培训与科研院校联网,实现优势资源共享,已是网络化教育培训的新手段。但是,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有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在使用单一化传统教学手段,陈旧的教学设备也影响了农民进行科技培训的积极性,影响了培训效率。打破传统教学方法限制,给农民科技培训以完善的技术装备,也是促进农民科技培训的有效手段。

三、心理学视野的农民科技培训长效机制构建

在河南省中原经济区建设纳入国家规划的同时,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贯彻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战略,把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基础。提出了逐步把我省建成全国粮食稳定增长核心区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的目标。在这一宏伟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必须改变目前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条件下,务农劳动力素质结构性下降,关键农时缺人手、发展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的现状。着力培训和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为发展河南省现代农业提供智力支持。为此,课题组在广泛调研、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农民科技培训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培训立法,推进科技培训的法制化进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纵观当今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的农民科技培训进程和现状,其有关农民科技培训的立法工作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提高农民科技培训成效和农民科技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是农民科技培训的“顶层设计”,只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农民科技培训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截止目前,我国在农民科技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是一片空白,这与当前我国蓬勃发展的农民科技培训状况严重不符,河南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向农业强省转变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农民科技培训过程中的经验,并逐步推进其制度化、法规化进程,为未来我国首部农民培训法规提供依据。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农民科技培训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才能避免各级政府“拍脑袋”决策状况的发生,也避免培训机构的“怠工”,才能保证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常态化、连续化,使该项工作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为河南农业的发展提供科技动力,为河南农业经济的腾飞提供智力支持。

(二)落实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截止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人数占27.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12.8%。不难看出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农民没有履行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义务,这些人提前进入了社会,或者进城务工,或者从事农业生产。在当今知识更新日新月异的状况下,其文化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农业知识和科技培训更无从谈起。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报告规定——义务教育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形成高度共识,认真落实要求,千方百计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缩小城乡差距,首先要缩小城乡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差距,我省不但要坚决落实义务教育规定的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更要千方百计让农村适龄青年初中毕业后进入高中、技校,甚至是更高一级的高等学府接受系统的科学文化教育。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家园新、设备新,更重要的是农民的观念新,只有这样,才会有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发展才会有不竭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融会贯通地学好科技培训的核心内容,更好举一反三地将科技知识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成为把科技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主力军。

(三)强化责任主体,构建农民科技培训长效机制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对参与农民科技培训的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我省的具体情况,政府主导仍是当前农民科技培训的主要模式,农民科技培训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下,建立由发展与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及城乡住房建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参与的农民科技培训长效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制度。要发挥科研院所、农技推广站的技术优势,调动其参与农民科技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确定与认证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条件资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一视同仁。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在招生、收费、培训各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培训机构体系健康发展。对于参与培训的农民,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农民对科技培训工作意义的认识。同时,培训工作中要用严格的制度约束培训老师,老师应用先进的科技培训内容、通俗易懂的授课方式吸引人,强调以人为本,提高农民科技培训的成效和作用。只有参与培训的相关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开创农民科技培训的良好局面,建立稳定、高效的培训机制,为我省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提供不竭的动力和制度保障。

(四)创新培训模式,促进农民科技培训的多元化

《河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豫政办[2011]83号)要求:“积极培育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需要的新型农民、农村科技骨干和实用人才,重点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农业企业经理人、农民经纪人、农村产业工人的培训。”上述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各层次的农民科技培训为支撑,因此应创新科技培训模式,走多元化的农民科技培训之路。首先,创新职业农民科技培训计划。按照发展高效种植业、规模化养殖业、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的要求,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现代农业生产能力和转岗就业能力;其次,继续推进“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信息惠农工程”。根据项目特点、区域性质,开展不同类别的科技培训,同时解决农村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农民变被动为主动,随时随地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三,科技培训应根据农民的需求,因时、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要把那些农民最迫切需要的科技知识加以传授,同时还应该有前瞻性,让农民尽快提高实用技能;第四,在培训方式上不拘一格,做到既可以集中培训、又可以分散讲解,既可以长期培训、又可以短期学习,既可以理论教学、又可以现场演示。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取得最好效果,是衡量培训是否成功的唯一准则。

(五)规范投入机制,加强科技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科技培训具有公益和市场的两重属性。作为一项公益性的投入,《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农民科技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央文件,为我省的农民科技培训提供资金支持。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政府应积极引导该项培训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充分运用金融、税收、信贷手段,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培训,开创政府投入为主,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局面,以保证农民培训资金的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同时,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应加强农民科技培训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跑、冒、滴、漏,保证资金及时落实、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六)推行精细管理,完善科技培训管理制度建设

精细化作为现代工业化时代的一个管理概念,最早是由日本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精细化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它同样也适用于我省农民科技培训领域的管理。在农民科技培训中推行精细管理,目前应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科技培训的公示制度。对农民科技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资金投入、培训机构、培训老师、考核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让参与各方事前明了、事中用心、事后放心,开创农民科技培训的和谐环境;其次,完善培训机构的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投标制度,为那些水平高、信誉好的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承担农民科技培训项目提供政策平台,以一定的、合理的资金投入,让农民享受更好的服务;第三,建立培训老师的准入制度。培训老师是整个农民科技培训环节的中坚力量,其科技文化素质对培训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象其它行业的师资准入制度一样,在该领域实施资格准入证制度,为农民科技培训提供高端的师资队伍;第四,实行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对参与培训的农民,实行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学习的目的性、针对性,让其学有所成、学有所用,而非一有培训,大家一窝蜂似的全都参加,培训完后则如过眼烟云,不知所以;第五,建立培训台账和定期报告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培训机构对培训学员、资料、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定期编写培训报告提供资料输入,更能有利于培训机构对自身的评估,查漏补缺,逐步提高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第六,建立培训后的跟踪服务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农民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吸收,将培训的效果最大化,同时,培训结构也能从中找出以前培训的弱点,以后更加有针对性地服务;第七,落实科技培训的监督检查制度。将农民科技培训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有利于农民科技培训的良性发展。农民科技培训的精细管理不仅仅是上述内容,还应该贯穿于整个过程中,凡工作均应细化,凡细化必提高效率,若如此,我省的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必将取得良好的成绩,为我省农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助推我省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

[1]宋孝忠.构建新型农民教育培训动力机制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10,(6).

[2]滕卫双.河南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思路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6).

[3]刘芳,王琛,何忠伟.北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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