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民科技培训的基本经验及其启示
2012-08-15刘艳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刘艳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不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教育培训模式,而且在立法、培训体制、培训方法等诸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农民科技培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高度重视农民科技培训立法工作
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民科技培训的立法,通过立法形式对农民科技培训的主体、经费保障等进行明确规定。早在1948年,日本就颁布了《农业改良助长法》。该法规定,各都、道、府、县必须设立从事农业技术普及与培训的专门机构;国家承担农业技术普及及培训事业所需经费的一半,此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给各都、道、府、县地方政府。另外,该法还对日本农业技术普及及培训事业的内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也都做了具体规定[1](P29-30)。1960年,韩国颁布的《农村振兴法》,不仅规定了对从事实验研究事业、指导事业以及失业人员进行培训,还规定了对从事农业工作的公务员及团体主要成员进行经营方面的培训;对农民、农村青年和农村妇女进行农村经营和生产技术方面的培训;对农村领导者的培训等[1](P12)。从1981年到1995年英国先后发表和颁布了5个与农业职业教育有关的白皮书和政策法规,为本国农业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1982年,英国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与补充。根据该法规定,政府不定期地对农民培训工作进行有组织的调查研究,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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