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应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
2012-08-15方乐坤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一、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选择问题,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取向主要有三种:一是“职业化”说或“市场化”说。此学说从目前法科学生培养规模剧增、就业形势趋紧的现状出发,认为宜将提高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为主要着力点,大力强化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色彩和市场面向,认为导致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即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要求的长期脱节[1]。主张法学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以法律人才供求市场的需求状况来设计法学人才的培养规格[2]。二是“人文化”说或“法律理性养成”说。此种学说取向把法学教育纳入高等教育的整体框架加以衡量,认为应该将人文关怀置于法学教育的核心地位,法学教育除了知识传授之外,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应探索永恒的正义、深邃的精神世界;法科毕业生应有高深的学问、远大的目标和高尚的道德,成为能担当造福国家和社会之重任的法律工作者[3]。三是“综合”说。即主张法学教育的宗旨既在于受教育者健全的法律人格和人文素质的养成,同时也要体现法律职业的需求,对法科学生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因而,法学教育既应是一种通识教育,也应是一种专业教育,应在二者的有机融合中寻找自身的生长点。
笔者赞成第三种取向,并且认为,就法学教育而言,“综合”说所代表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决不是一种简单的折衷和调和,而是在对法学和法学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状况进行谨慎审视之后的理性选择,是符合中国哲学的基本价值取向的,也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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