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
2012-08-15袁志强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袁志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按夫妻财产约定和按照赠与处理结果是不同的: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依据《婚姻法》“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规定,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只要成立生效即可发生物权效力。具体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法院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判决责令当事人履行约定;认定为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界定是约定还是赠予,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笔者要阐述的观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仅仅说明了认定为“赠与”的判决处理意见,并没有否定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无偿转移财产的存在;对于“约定”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仍应依据婚姻法处理。
一、婚姻法上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约定转移的理解与适用
长期以来,实践中和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时,适用约定财产制,这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归对方单独所有、而不是双方共同所有时,该协议内容已超出现行《婚姻法》约定财产制的规范范围,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1](后面简称“超婚姻法范围论”)。笔者则认为,夫妻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归另一方所有,并不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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