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教育的法律意义
2012-08-15赖玉萍
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年1期
赖玉萍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7)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诚信既是道德建设的最基本准则,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因不诚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如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乳业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随后食品行业屡屡曝光的造假,并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正对社会形成巨大冲击。曾被视为象牙塔的高校也存在着学生考试作弊、求职履历造假、就业合同毁约、助学贷款拖欠不还以及个别教师的学术不端、论文剽窃等不诚信行为。如此存在甚至漫延开来的诚信危机也提示我们,诚信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道德层面,也体现在法律层面,需要自律和他律来共同维护。2011年“两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在座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访谈时曾说到,“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的诚信,一个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的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实际上,诚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就我国而言,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30多年的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而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青年作为祖国的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其德、法并重的教育任务还很重。因而,就诚信教育,我们不仅仅要从道德自律的角度来着手,更应该从法律他律的维度来思考,以期进一步提高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使诚信成为社会个人和组织的自觉意识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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