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高师院校教育实习模式的演进与思考
2012-08-15彭宁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2年5期
彭 宁
(广西师范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在教师教育发展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区高师院校的教育实习活动先后经历“单向模式”、“双向贯通模式”及“共建共享模式”演进过程,本文拟就此梳理,寻觅规律,并就新形势下如何探索民族地区高师院校教育实习新路径提出对策建议。
一、师范生教育实习活动的缘起与规制
实习是师范生到教育活动现场,“从事实际操作活动,以获得实际知识和技能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1]我国的教育实习产生于19世纪末期。1896年梁启超在《论师范》中倡导师范生到小学去实习。1902年发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优级师范学堂第四学年“教授实事演习”,第五学年“教育演习”,从而使我国师范生的教育实习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1913年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明令高等师范学校设置附中、附小。此后,民国政府还颁布了《师范学校课程标准》,对教育实习的时间、内容、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2]
1957年,教育部拟订了《高等师范学校本科和专科教育实习大纲》。规定高师生“实习时间为1年,内容为五个方面:一是了解实习学校的工作,二是观察课堂教学和教育活动,三是试教和听课,四是实习班主任工作,五是写实习日记,做实习报告”。[3]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实习被取消。恢复高考后,教育实习重新被提上日程。1980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规定教育实习时间为6周。[4]2011年,教育部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规定教育实习时间为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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