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湿地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
2012-08-15俞世峰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俞世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上海湿地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
俞世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湿地作为我国目前环境立法体系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已经逐渐影响到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上海作为一座建立在湿地上的城市,尤其应该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在建立起湿地立法保护的过程中,还应该加强环境知情权的研究。文章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不同视角来对环境知情权进行剖析,并对上海湿地立法的工作给出笔者有益的建议。
湿地立法;环境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
一、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对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概述
(一)国际条约方面
1992年《里约宣言》第十项原则首先提出:“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1994年的《人权与环境纲领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序性权利应包括:“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及取得、传播观点和信息的权利。”
环境信息公开国际立法的新近发展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98年6月25日通过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Conventiononaccesstoinformation,public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以下简称《奥胡斯公约》),这是第一个具体规范公民环境权的国际条约,它对《里约宣言》原则十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细化规定:个人、团体、组织应能够获得政府掌握的关于环境和发展的资料,包括已经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和活动的资料,以及有关环境保护事务的资料;有对环境生态状况、决策、工程、项目、产品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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