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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

2012-08-15王丽娟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王丽娟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鹤壁 458030)

由于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这已经成为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交通事故以及由此衍生的赔偿问题在具体处理方面存在严重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定主体在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定量的基础上应当承担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由什么样的主体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二、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的赔偿责任的鉴定

1.必须是在道路上由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

所谓道路,特指国家所有公路以及城市中的街道和胡同,还有位于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等供车人行驶的地方。其中包括乡村中用来使机动车通行的临时道路、汽车行驶形成的道路以及进入特定场所或其内部专属停车场的叉路、特定场所内部可供公共利用的道路。但特定场所内部专属的道路和专属停车场不包括在内。在道路上出现的事故不一定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产生必须有违章行为的发生。

2.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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