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人性化研究
2012-08-15王伟,迟莹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王 伟,迟 莹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环境法人性化是指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环境法的人性化是决定环境法效力发挥和实效取得的重要影响因素。论文拟就环境法的人性化问题进行研究。
一、环境法人性化研究的意义和可行性
(一)环境法人性化研究的意义
1.实现环境立法目的的需要
环境法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人性化思想是在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对人类生存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念。它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理性的、结合实际思考的成果。
2.符合环境法正当性的要求
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被人们认同和服从的功能和属性。法律正当性,不仅指法律在制定时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取得合法形式,同时在内容上要符合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符合社会主体价值观。内容合理是法律正当性的实质要件。内容合理的环境法律应该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只有遵循了自然生态规律,才能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法人性化研究的可能性
1.环境伦理观的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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