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巴塞尔协议三的法律性质
2012-08-15唐桃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唐 桃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一、巴塞尔委员会的产生及巴塞尔协议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人们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思维和理论还只限于对国内银行的监管,直到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弗兰克令国民银行的倒闭事件,使全球金融界发生震动。银行倒闭案件发生以后,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们成立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5年2月举行了首次会议,此后定期召集会议。
巴塞尔协议是指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巴塞尔协议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第一版巴塞尔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同意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资本的分类;二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三是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四是各国监管当局自由裁量的范围。
(二)第二版巴塞尔协议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提高监管资本标准的风险敏感性,减少监管套利行为,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新资本协议的框架,明确新的资本监管协议由三根支柱构成: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三)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针对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在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为加强银行宏微观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达成一致,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内容: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