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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2-08-15闫奕文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图书馆资源服务

闫奕文

(东北电力大学 图书馆,吉林 吉林 132012)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对公益性信息服务角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这样一个问题:怎样在公益性信息服务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关法律保护,有效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工作。

一、公益性信息的内涵及服务种类

(一)公益性信息

公益性信息,是指在忽略不计通讯费用和上网费用的情况下,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取的、内容针对大众性服务的信息。按发布信息的主体划分,公益性信息可分为政府机构发布的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信息服务商提供的信息、用户自己提供的信息;按信息内容划分,公益性信息可分为生活信息、生产信息、娱乐信息、学习信息等。

现阶段,公益性信息资源主要靠政府职能部门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采集与服务;或是政府投入经费,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信息机构进行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开发,并提供公益性服务,如图书馆、情报所、博物馆、文化馆等[1]。

(二)公益性信息服务

公益性信息服务是指以社会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而提供的各项公益性信息服务活动,主要是以获取直接社会效益为主体的服务形式,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获取间接的经济效益。公益性信息服务按其信息发布主体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公共信息资源服务,主要是政府信息资源服务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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