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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丁尼时期罗马刑法的基本特征——《学说汇纂》第48卷述评

2012-08-15耿佳宁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耿佳宁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学说汇纂》第48卷内容概述

优士丁尼在公元533年发布的关于《学说汇纂》的批准的Tanta敕令中,对《学说汇纂》的编排体例进行了简要的说明,该书第47卷和第48卷被称为“可怕的书”,即“包含了刑罚的全部严厉和残酷的两卷书”。其中第47卷是关于私犯以及那些不是运用通常审判程序②进行处罚的行为,第48卷则以公共犯罪为核心内容。

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保留了盖尤斯创造的“私犯”这一范畴的统一性,其中既强调了“私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的属性,又将其与受损害方所享有的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特征相联系,而应承受公共性质的刑罚的公共犯罪则被作为与“私犯”相独立的部分予以论述。但是,在《学说汇纂》中,对于上述内容则没有采用“私犯”这一范畴,而是以《阿奎利亚法》所规定的责任为中心发展出一个新的体系,其核心是围绕着关于契约外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这部分内容主要集中在《学说汇纂》第9卷中,除此之外的其他“私犯”类型则被安排在更靠近公共犯罪的位置上,于是形成了第47卷和第48卷。

当代意大利理论界对非法行为(illecito)认识似乎更倾向于优士丁尼的 《法学阶梯》,不但仍旧存在刑事违法(illecito penale)和民事侵权(illecito civile)的划分,并且在区分此二者时强调,前者遵循下列规则:法律保留原则(riserva di legge)、明确性原则(tassatività)③和可非难原则(colpevolezza)④;而对于后者则允许替代责任(la responsabilità per fatto altrui)和客观责任(la responsabilità oggettiva)的存在。[1]69

根据前述《学说汇纂》的编排体例可知,优士丁尼时期的罗马刑法(即《学说汇纂》第47、48卷)中犯罪的范围要大于现代法的规定,它包括部分私犯和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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