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2012-08-15刘顺吉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刘顺吉
(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吉林 通化 134002)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各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表现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法行政也得到逐步加强。但随着改革的逐步发展,某些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常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强烈关注。由于受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的局限,一些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案件,因缺失合格的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而使受损的国家和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鉴于现实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对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加以完善,及时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公诉制度。
一、行政公诉制度的产生及各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所谓行政公诉,就是为了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国家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断的行政诉讼行为。行政公诉从其性质来说,是由检察机关针对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一种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一)行政公诉制度的发端
行政公诉制度在西方国家建立较早,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同时产生的。法国在1799年就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伴随着法国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对行政公诉制度的有效运用,大多西方国家对行政公诉制度都予以了肯定,相应建立起行政公诉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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