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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2-08-15

中国商论 2012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服务

我国对于搭售行为的立法和控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迅速发展,但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立法行进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搭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这意味着我国明确禁止搭售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企业的搭售行为正在日益增多,我们的立法也存在粗糙、与实践不能完全对称的问题,对搭售行为的基本法理的研究也并不深入。

1 搭售行为的界定、种类与所涉商品范围

本文所说的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候,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给顾客,发生违背对方意愿的行为。搭售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属于一方强加交易行为于另一方,这种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欧美国家,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构成搭售行为,一般来说,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尤其是竞争优势明显的经营者;二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巨大的竞争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企图发生搭售行为,强迫对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三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明显的目的性,客观上实际可能侵害相对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搭售行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存在违法性。五是这种搭售行为可能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对同业者,尤其是竞争对手产生影响,削弱对方,或者甚至剥夺对方的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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